為了明確規範聘用、約僱人員的人事管理法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在草案說明中指出,未來政府公務人力將整併為國家考試任用制的公務員和公開競爭遴用的聘約人員,聘約人員若符合相關資格,得於進用滿三年後,擔任或兼任研究等機關機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的職務。
草案說明指出,政府業務多元複雜,需要引進具備各類型的專業知能多元人力因應治理需求,經由國家考試管道任用的公務人員是公務人力主軸,但政府因為專業需求和業務性質差異,也運用契約機制進用的人力如聘用人員等,目前各類契約進用人員適用規定散見於各種法令規章,對政府用人效率產生影響,因此擬具聘約人員條例,將各項契約進用人員,整合在公法契約僱傭關係下,成為新的聘約人力制度。
根據草案內容,聘約人員指各機關列有預算員額,依照條例進用,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與所屬二級機關及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直轄市或縣市議會等,各機關進用聘約人員前應填計畫書,中央機關由行政院核准,地方機關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議會核准。
草案內容指出,聘約人員契約等別依職責程度及資格條件分為一至五等,以五等為最高等別,五等聘約人員資格為有教育部認可的博士學位,並從事與將任的職務工作性質相關職務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或研究成果等。
另外,三至五等的聘約人員,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於進用滿三年後,擔任或兼任研究、實驗、文教、醫療、專業科技、限期性任務功能組織等機關機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