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福不滿員工成立工會 狀告新北市府
2019-01-24 19:37聯合報 記者
賴佩璇╱即時報導
新北市佳福育樂事業公司葉孟連等30名員工,依工會法連署組成企業工會,並在前年向新北市政府申請登記成立。佳福公司不服提告,一審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佳福原應提起撤銷訴訟,卻未經訴願程序,誤向原審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因此今駁回上訴並依法移送勞動部(訴願管轄機關)。
佳福育樂事業公司經營「幸福高爾夫球場」,去年曾因解僱桿弟鬧上媒體。判決指出,葉孟連等30名員工依工會法規定,發起連署組成企業工會。2017年4月10日,向新北市政府登記成立,並發給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佳福公司不滿,發函給新北市府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但回函確認原處分合法有效。
佳福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認為佳福公司就核准登記行政處分,具法律上利害關係,為利害關係人,有資格提告。
最高行指出,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罹於無效,非依當事人主觀見解,而是依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換言之,該瑕疵須「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般」明顯瑕疵,然以原處分核定工會籌組完成,發給登記證書,並無任何人一望即知之重大明顯瑕疵,佳福主張原處分無效,於法無據。
佳福雖非原處分受處分人,然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認原處分違法而對之不服,原應提起撤銷訴訟,卻未經訴願程序,誤向原審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且因本件原處分並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則以佳福於原處分作成後1年內,即向原審法院具狀提起本件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自應視為其於法定期間內已聲明不服,並未罹於訴願期間。另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4項規定,將本件移送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