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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告《勞動事件法草案》 時代力量表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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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告《勞動事件法草案》 時代力量表示肯定

2018-01-22 21:42聯合報 記者許家瑜╱即時報導

對於司法院今天公告《勞動事件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發聲明表示肯定,期待下會期就能和《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一同審查,以期給予勞工足夠的武器,落實勞基法的規範和增加勞資協商的對等參與。

以下是時代力量黨團聲明全文:

時間和訴訟過程向來是對弱勢勞工不利的,司法院今日(1/22)公告《勞動事件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肯定這部法案的擬定,並樂見並期待於下會期就能和時代力量黨團已於去年12/29完成一讀付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一同審查,以期給予勞工足夠的武器,落實勞基法的規範和增加勞資協商的對等參與。

時代力量黨團認為,勞基法目前最大的問題,並不是要開放更多彈性,而應該是如何落實。如何給勞方足夠的武器,讓勞基法的規範和勞資協商能夠真正落實,才是現階段台灣勞動政策上最需要處理的問題。

首先,時代力量黨團認為,基本薪資保障和足夠的屬於勞工自己的時間,是勞工能夠「使用武器」的前提和條件,因此,我們提出《最低工資法》和《國定假日法》,希望能提高基本薪資保障與增加休假日數縮減工時。

因為,現在台灣的勞動三權:團結權、爭議權、協商權與相應的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在實施上的困難,除了法律規範本身,比方說工會籌組門檻30人或者是權利事項調解與調整事項調解的區分之外,有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於實踐法的代價太高,因此,讓勞工有足以使用武器的基本條件,是《最低工資法》和《國定假日法》希望能夠達到的政策效果。

同時,以台灣目前大約90%以上沒有工會的勞工來說,除了沒有法規強制力的勞資爭議調解,比較有實質嚇阻力或效力的武器,應該就是勞檢和訴訟。

但無論是哪一種,都牽涉到實質上弱勢的勞方,在發動爭議或訴訟,代價過高的問題。因此,時代力量除了在去年一例一休修法時,主張要依照企業規模來設定裁罰底線,來增加勞檢對於政府督促公司企業落實勞動法令的效果,也期待能夠處理目前2萬元的裁罰下限,對於小本經營的業者可能已經是沉重負擔,但對於大企業則是不痛不癢的問題。

還有,時代力量黨團也在2017年底時提出《勞動基準法》與《勞動檢查法》的增訂和修正案,主要聚焦在要勞動部下設勞檢署,各地設分署,一方面能有比較充裕的經費和員額,比較有可能有專職而熟悉勞動現場狀況的勞檢員,以期能處理目前散落各地的勞檢員,造成各地裁罰標準尺度不一,另外勞檢員多為約聘雇或勞動局的局處人員兼任等等造成經驗無法傳承和專精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增加因為勞檢而受到不利益待遇的話,違法無效的樣態,以及在勞檢中增加吹哨者保護條款,還有讓舉證責任有利於勞方等修法和立法方向。

此外,時代力量也在2017年底提出《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希望能處理勞工在訴訟中因為訴訟程序冗長、高額裁判費與律師費負擔、法院對於勞動現場知識等訴訟障礙,而提出包括法官得在勞工提出恢復雇用關係訴訟時,能夠聲請裁定繼續僱用處分等讓勞工不至於得在失去工作後,又必須負擔訴訟在時間與經濟上壓力等立法方向。

還有,時代力量黨團在《工會法第45條條文修正草案》也增加被判定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雇主裁罰金額,從現行3-15萬或6-30萬再往上提高,同時在《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中增加國營事業被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判定為打壓工會時,應該不只有裁罰,而是單位主管須負起相應責任等修法方向。

以上都是時代力量在給勞工武器上的嘗試和努力,但我們也知道,的確在方向上,如何讓全體勞工能夠長出自主的屬於勞工的力量,是台灣勞資關係能否走向比較平衡的關鍵,因此,未來也會希望在修改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或推動勞動教育法上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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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勞動法庭…勞動部樂見其成 勞團盼設勞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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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勞動法庭…勞動部樂見其成 勞團盼設勞動法院

2018-01-23 01:01聯合報 記者吳佩旻/台北報導

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戴國榮。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司法院昨提出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包含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提升勞工權益並增進雙方調解合意等。勞動部對此樂見其成,但勞團建議,應提升至部會層級,成立勞動法院,並縮短審判流程,才能對勞工實質有利。

勞動部勞資關係司長王厚偉說,勞資雙方進入訴訟程序時,勞工舉證是難事,因為證據大多不在勞工身上,加上民事案件檢警無法介入搜索,加上勞工過去要告雇主,通常需要到雇主所在地,勞工光是舟車勞頓就被消磨掉意志,若能就近到地方法院起訴,是較貼心的作法,後續將配合相關法制作業。

全產總秘書長戴國榮說,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是對的方向,但他主張可更積極,政府應要成立勞動法院,列為法務部的專職機構,或在各地方縣市都要設立,否則光靠勞動法庭是不夠的。他還說,勞資訴訟應「速審速決」,要放在更高層級,目前一年兩萬五千多件的勞資爭議中,仍有一成勞資爭議沒有解決,建議進行司法改革。

戴國榮說,當雇主違反勞基法、職安法等相關法令,或違反團體協約和個人契約時,屬於權利事項的爭議,過去要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請仲裁,但金額在一五○萬元以下須要等到二審定讞,最少要花一年多的時間;若超出上述金額,須等到三審定讞。因此,除將勞資訴訟拉高層級,縮短審判期限也是重點。

他建議,像一五○萬元以下可採簡易法庭模式,盡快做出裁決,否則訴訟程序拖越長對勞工越不利,利於雇主積欠工資;以往若勞工參與工會被減薪調職,勞動部裁決委員會做出結果若對工會有利,雇主常出動律師團訴諸法律辯駁,未來勞動法庭成立後,若能採用裁委會決議,才能有利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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