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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勞基法修法三讀!7休1成歷史 未來可連續上班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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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勞基法修法三讀!7休1成歷史 未來可連續上班12天

2018-01-10 08:46聯合報 記者劉宛琳╱即時報導

勞基法修改四大重點

‧7休1改為「14休4」

兩周內的休息日及例假日,應至少有4天。

‧輪班間隔時數由11小時縮減為8小時

加班費核實計算

每月加班上限從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特休假可遞延至次年

可遞延至次年,次年度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立法院院會經過18個小時不斷電表決處理「勞基法」修正草案,上午三讀通過民進團再修正動議,包括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每月加班上限由46小時提高至54小時、輪班間隔經勞資協議可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7休1」改為「14休4」及特休假經勞資協議可遞延一年。

國民黨在本次修法中極力反對「鬆綁七休」以及「輪班間隔時數由11小時縮減為8小時」。鬆綁7休1部分,現行法規定勞工每7天休假應有1天休息日及1天例假日,修法後將「7休1」鬆綁改為「14休4」,勞工2周內的休息日及例假日,應至少有4天,等同於勞工最多可連上12天班。表決時,民進黨立委林淑芬、鍾孔炤、劉建國及江永昌皆棄權投票。

輪班間隔時數由11小時縮減為8小時,現行規定輪班間隔原則為11小時,但尚未實施,這次修法修正為輪班間隔原則為11小時,但經勞資協議可縮短為8小時,且必須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加班費核實計算部分,刪除現行法只要上班1小時就算4小時,做5小時就算8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及工資改依實際出勤時間「核實計算」;而每月加班上限也從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而勞工未休完之特休假,經勞資協商可遞延至次年。三讀條文明定,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故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三讀敲槌。記者高彬原/攝影

勞基法三讀通過。記者高彬原/攝影

民進黨跟蘇嘉全向議事人員致謝。記者高彬原/攝影

勞基法三讀通過後在場內呼口號。記者高彬原/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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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彈聲浪大…7休1鬆綁 23行業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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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彈聲浪大…7休1鬆綁 23行業遭保留

2018-02-14 00:12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勞動部原預告38個行業可免七休一,昨確認其中23個行業鬆綁案遭保留。 記者蘇健忠/攝影

勞基法新制下月就要上路,勞動部本月初原本預告擬讓卅八個行業、約三百萬名勞工,有機會可放寬七休一規定,也就是最長可連續工作十二天;但預告期間因勞團、工會反彈聲浪不斷,外界質疑把關機制不嚴謹,幾乎三分之一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都可能免七休一。勞動部昨天宣布,會將疑義少的十五個行業送行政院審查公告,其餘廿三個行業則保留。

製造業270萬勞工 可連上12天班

勞動部說,這廿三個被保留的行業,後續會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相關勞資說明疑義後,再做討論。

儘管卅八個行業中有高達廿三個行業的放寬案被保留,但因勞工人數最多的製造業獲鬆綁,因此仍高達約二七○萬名勞工還是可免七休一,粗估僅卅萬名勞工的放寬案被保留。若以勞工數來看,其實僅保留約十分之一。

圖表/聯合報提供

勞基法新制規定可鬆綁七休一,但有三道把關機制,第一關是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再由勞動部審查同意後公告行業,最後行業中個別企業若要鬆綁,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勞動部日前將各部會送來的鬆綁行業申請,依四大工作樣態放寬,包括因應年節、紀念日、應放假日等的「時間特殊」;海上、高山、隧道等偏遠的「地點特殊」;國外、船艦、天氣、施工工序等的「性質特殊」;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需求的「狀況特殊」。

勞動部二月初原本預告共有卅八個行業、搭配上述四種特殊樣態放寬,但勞動部昨召開法規會討論時,勞動部保留了其中廿三個行業。勞動部說,其中「狀況特殊」因遭外界質疑定義不明,且可能業者以後每逢急單需求就讓勞工連上十二天班,恐有過勞疑慮,這個部分因而一口氣就保留了十五個行業。

在預告期間,物流貨運業工會不滿,不願連續上班十二天,因此運輸相關七項行業也遭保留。

另原預告的加氣站業,經查納入加油站業,依法已納入四周變形工時中,只要經勞資同意後,原本即可連續工作達十二天,因此刪除此行業。

至於首波通過的十五行業,勞動部將送行政院審查公告,最快三月一日就能跟著勞基法新制一起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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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勞方悲歌?勞動部偷渡例外條款 破口效應已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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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勞方悲歌?勞動部偷渡例外條款 破口效應已現

2018-02-01 13:58聯合晚報 本報記者陳素玲

七休一突然偷渡的「例外條款」,出現嚴重破口,只看見各部會套招放水,卻看不見主管部會為勞工過勞風險把關。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勞動部昨天公布第一波七休一、輪班間隔縮短例外行業,儘管勞動部表示已善盡把關責任,但是無論是決策程序,或是昨天七休一突然偷渡的「例外條款」,出現嚴重破口,只看到各部會套招放水,不見主管部會為勞工過勞風險把關的肩膀。當初宣稱的三道把關程序,若是政府前二關棄守,只能仰賴企業勞資協商,把關形同破功。

勞基法再修法下月上路,為趕上路前公布行業,勞動部事先請各部會提報七休一及輪班間隔縮短例外行業需求,隨即在周一舉行勞動基準諮詢會議,徵詢勞資政意見。

據參與會議人士表示,勞動部當天才將各部會需求行業提出,多報數十個,時間倉促。與會不少人強烈反對開放太多特殊狀況,但勞動部表示還會再詳細評估,不料昨天下午即發布預告內容,而且是照單全收。

勞動基準諮詢會議淪為背書或過水也罷,但是預告版本不但超越會議討論內容,且暗藏玄機。勞動部事先對外表示七休一例外都會在原本去年公布的「四特殊」(時間、地點、性質及狀況特殊)下審議,其中「狀況特殊」原本只有「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昨天公布的版本突然出現「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需求」,一口氣核准15個行業,全數是勞力密集的製造業(含科技業),正是當初工商團體爭取鬆綁七休一最用力的行業。

外界解讀,「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需求」就是製造業最常遇到的「急單」,如果屬實,則有急單需求者豈只這15個行業,難道其他行業不需要?若各個行業都有需求,還叫「例外條款」嗎?任誰都心知肚明,破口效應已現。

更可議的是,「狀況特殊」定義模糊,只要主管機關想放,可隨時增加新的「特殊狀況」,把關標準為何?

當初修法版本爭議最大的正是七休一鬆綁,府院為安撫外界反彈,提出增設三道把關程序,安撫各方反彈聲浪。如今以結果論,各部會提出的需求行業,勞動部幾乎毫無抗拒能力,部會之間或許誰也不得罪,勞工權益淪為空談,因為前二道部會把關破功後,回到個別企業內部協商,工會或勞資會議更為弱勢,何來拒絕能力。

再看所有客運運輸業都列入七休一例外行業,勞動部雖以時間特殊(限年節等節日),但是客運駕駛肩負公共運輸之責,更涉及公共安全,愈是年節愈可能過勞,甚至因為開放某特定時段可以連上12天,業者自行擴及平常日,將客運駕駛推向高風險過勞情境。如此把關機制,誰能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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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休一鬆綁/勞團提4大質疑 勞動部邀地方談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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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休一鬆綁/勞團提4大質疑 勞動部邀地方談配套

2018-02-01 13:54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修正後的勞基法下月就要上路,勞動部今天下午舉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會報,聽取地方政府對勞基法施行細則及相關配套意見,由於台北市與新北市都對新法提出不同意見,也對地方執行勞檢標準有疑義,下午會議能否凝聚共識備受關注。

全國產業總工會昨天也拜會勞動部長林美珠,提出加班採固定三個月總額計算可能出現四個月間上班216小時過勞班表等、把關機制太鬆散等四大質疑,希望勞動部重新修正施行細則。

勞基法3月就要正式上路,勞動部已表明勞檢沒有空窗期,但是新修版本通過後,北市及新北市都公開提出不同意見,擔心母法定義不清(如輪班間隔縮短及七休一例外,勞工30人以上要報地方備查),希望中央訂定統一備查標準,避免各地標準不一;另外七休一例外核准機制應公開透明等。

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之前曾上街表達反對新修版本立場,下午是否出席會議並砲轟中央,也是焦點。

全國產業總工會昨天親自拜訪林美珠,表達勞基法施行細則疑慮。全產總表示,施行細則對於三個月加班總額管制訂定連續三個月為一周期,將造成實務上可以連續四個月加班54小時,四個月上班總工時達216小時,因此向部長建議施行細則改採「任三個月」計算,阻絕連續四個月可能性。

其次,全產總也擔心目前把關機制過於鬆散,淪為為資方解套,希望勞動部訂定統一審核標準,並有嚴格評估基準,尤其應該先鼓勵各產業成立工會後,勞工才有協商籌碼。其三、補休期限一年太長,為免被雇主A掉,應將補休期限縮短為三個月內要休完。

第四,全產總建議要加重勞檢,凡是申請七休一例外企業,以及低薪卻又全公司都是加班換補休企業,都應列為優先勞檢對象,避免勞工都是非自願連上12天或換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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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新制3月上路 有違規就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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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新制3月上路 有違規就罰

2018-02-01 23:49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勞基法新制即將上路,勞動部昨找各地勞政機關開會達成共識,三月起只要雇主有違法就開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勞基法新制三月即將上路,勞動部近日快馬加鞭處理前置作業,繼前天預告鬆綁七休一、縮短輪班間隔等適用行業,昨天也找全國勞動主管機關開會,中央地方取得共識,除了三月上路後一有違規就開罰,各縣市也同意「例外不會變原則」。

勞動部主秘陳明仁說,昨天會議上各縣市有取得共識,三月起只要發現事業單位「有違規就開罰」,因為此次修法幾乎是延續「一例一休」的大原則,勞動部與各地政府過去已輔導事業單位一年,事業單位應對法令有所了解。

陳明仁也說,各縣市也同意「例外不會變原則」,強調符合鬆綁行業中的個別企業,只要事業單位人數達卅人以上,若要實施鬆綁七休一或每月加班上限達五十四小時等彈性,須在實施前一天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勞動部將建立線上備查系統,以利地方主管機關作業。

針對有縣市建議,日前公布的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明定加班費補休得「年度」結清「太漫長了」,應縮短為「一季」,陳明仁則說,目前施行細則都仍在預告階段,外界都能建議,勞動部將根據外界意見研商。

至於勞動部前天公布有卅八個行業適用放寬七休一,也就是可連續上班十二天,遭勞團質疑政府根本沒把關。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謝倩蒨昨澄清稱「沒有照單全收」,只要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沒附行業別的勞工意見,就不會進入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例如交通部也有提船舶業、內政部提營造業因「性質特殊」需要適用七休一放寬,都因此被保留。

謝倩蒨還舉例,交通部在勞動基準諮詢會提到,希望旅行業國內、國外全體人員都適用連上十二天的彈性,但經委員會討論,認為國內人員也免七休一並不合理,因此沒放寬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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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抓包:勞工加班換補休罰百萬 條文漏了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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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抓包:勞工加班換補休罰百萬 條文漏了寫?

2018-01-16 12:13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勞工加班狀況一年比一年嚴重。圖為台北街頭辛苦的上班族。記者侯永全/攝影
勞基法此次修法,將勞工加班後可以換補休入法,行政院對外表示,換補休必須勞工同意,否則可以罰百萬,但網友「不禮貌鄉民團」抓包指「民進黨這次出大包了 」,修改勞基法,竟然忘記把罰則寫入法條裡,32-1條從頭到尾沒寫『違反勞工意願視同未給付加班費』或『違反勞工意願者不適用此法』。勞動部表示發布新聞稿澄清,指若勞工不同意補休,就是要給加班費,違反未給加班費條文,可處2-100萬元。

勞動部表示,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該法第32條之1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所以若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就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可以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並沒有疑問。

不過「不禮貌鄉民團」認為,退一步來講,沒給加班費會被罰款,本來就存在的罰則,也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識

但是違反勞工自身意願,強制以補休來代替加班費,則是企業刻意使用手段逼迫/詐術隱瞞勞工自身該享有的權利,竟然沒有追加罰則,只是依照原本的『未給加班費』來處罰,豈非鼓勵企業盡可能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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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爭議 學者批林靜儀:頤指氣使教訓起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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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爭議 學者批林靜儀:頤指氣使教訓起弱者

2018-01-14 11:08聯合報 記者陳熙文╱即時報導

林靜儀。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程宜華攝影
針對勞基法修法,民進黨立委林靜儀形容「勞基法是勞工的刀」,而勞工要認識並懂得使用這個工具,如果面對老闆時「連這把刀長什麼樣子都不敢摸,拔出來看一下都不敢」,「我就算給你槍也沒有用了。」世新大學社發所副教授陳政亮今在臉書上表示,「從保障弱勢者的角度來思考,去指責弱者是荒謬的。」他以女性受僱者為例,很多女性考量到同事和公司業務都不願請生理假,質疑難道要以同樣的邏輯來指責她們嗎?陳政亮認為,這樣的邏輯與社會上責難女性受害者的父權邏輯無異。

●陳政亮的臉書全文:

「女性受僱者在職場上,除了求生存之外,證明自己的能力也是很重要的工作動機。一方面大環境仍然缺乏真正的性別平等,另一方面,個別公司的老闆與主管潛在的就不認同女性的能力;這種狀況下,女性受僱者經常不願意(或不敢)請生理假。再者,女性受僱者也會思考,若請了生理假,工作業務做不完,肯定又造成其他同事的負擔了。

我國勞動法律的確有生理假的規定,雇主若違法可以開罰。但是在實際的工作現場上,恐怕很多女性員工還是不敢請生理假吧!

就這類的個案,我希望林靜儀 醫師.立法委員要保持思想與立場上的連貫性,好好去教訓一下女性員工說:「法律是刀啊!妳們這些女人自己不出來檢舉,給妳們槍也沒有用!」

換言之,從保障弱勢者的角度來思考,去指責弱者是荒謬的。社會上那些責難女性受害者的父權邏輯,與今日林委員的邏輯是完全相同的。我們只能盡力透過國家法律的力量,把可能的漏洞都封住,而不是頤指氣使的教訓起弱者來。這種嘴臉,我們在父權社會中看那些指責「性侵受害者自己穿太少」的沙文主義者身上,還看不夠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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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當初質疑加班換補休1:1 三讀表決時打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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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當初質疑加班換補休1:1 三讀表決時打臉自己

2018-01-14 10:48聯合報 記者劉宛琳╱即時報導

反對加班換補修1:1的民進黨立委林靜儀,卻在三讀表決時支持民進黨版本。圖/翻攝自立法院IVOD
立法院上周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其中第32條之1「加班換補休」條款,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指該條文是國民黨提出來,經朝野同意後通過。遭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反駁,自己提的是「補休時數依照加班費率加成計算」,但該提案在三讀表決時被民進黨立委以62票多數否決,民進黨通過的是自己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平常日、休息日加班1小時只能換補休1小時(1:1)」。

其實,去年11月15日,勞動部到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就勞基法修法進行專案報告時,民進黨立委林靜儀就曾質詢勞動部長林美珠,指勞工加班應該要拿加班費,但事業單位為了節省加班費,要求勞工換補休,而加班時數換成補休時數的比例就是一比一,勞工補修累積達一定的量,又無法修完,真正想拿加班費又拿不到,對勞工不公平。

當時林美珠回應,確實有疑慮,現行勞基法,平日、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多元,之後將會做全盤考量。

結果時至今日,不僅政院把三讀修法後的責任推給國民黨外,也可以看出當時林靜儀雖然覺得該法不公平,要求勞工部檢討,但在三讀表決時卻還是贊成民進黨的版本,為勞工爭取的那份心意仍敵不過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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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再修期待資方自律?包正豪: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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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再修期待資方自律?包正豪:藉口

2018-01-15 06:51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即時報導

圖為日前勞團抗議勞基法再修。 記者王騰毅/攝影

勞基法修法爭議不斷,淡江蘭陽校園全球政治經濟學系主任包正豪臉書表示,其中一個爭執點在於「資方自律」。執政黨修法是假設資方沒這麼壞,多給彈性,勞資互利。「理論上」的最壞情形不會出現。這種不知道是「天真樂觀」,還是把社會大眾當愚民。因為事情總是走到更壞的方向。「自律不過是個掩飾的藉口」。

他以台北市一幢豪宅社區為例,該社區有個極其不明顯的告示,上面註明有開放空間停車場,他認為,建商應該是有獲得獎勵設置公共停車場。不過,任誰都找不到公共停車場入口,它只是放個公告,然後還用模糊效果去遮掩。為什麼建商要這樣做?不就是一方面貪圖獎勵容積率,一方面又想從中獲利嘛!連這麼小的事情,建商都處心積慮要規避限制,想盡辦法占便宜,然後勞基法這樣大的漏洞,政府期待資本家自律!還要責罵我們「把人想得太壞」。

「我們,至少我啦!確實是暗黑一點,但我的暗黑,實在是從眾多痛苦經驗而來的合理懷疑啊!」包正豪說,其實根本不只懷疑,而是我們可以預知事情就是會往壞的方向發展。因為歷史現實告訴我們,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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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說勞基法是勞工的刀 李茂生諷:敢給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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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說勞基法是勞工的刀 李茂生諷:敢給槍嗎?

2018-01-15 06:24聯合報 記者楊德宜╱即時報導

林靜儀。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程宜華攝影
民進黨立委林靜儀日前針對勞基法修法,形容「勞基法是勞工的刀」,勞工要認識並懂得使用這個工具,如果面對老闆時「連這把刀長什麼樣子都不敢摸,拔出來看一下都不敢」,「我就算給你槍也沒有用了。」對此,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問,「妳敢給勞工一把槍嗎?」

李茂生表示,當一位身體羸弱的人碰到強盜時,雖然有刀也不敢用,因為對方有更強大的武力,會讓你反而因亮刀而受傷。不過,如果是槍的話,或許話就不一樣了,因為強盜不太可能擁有火箭筒,所以還可以拚一下。「我想問一下醫師立委,妳敢給勞工一把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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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快評】勞基法勞動條件的規定是地板或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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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快評】勞基法勞動條件的規定是地板或天花板?

2018-01-15 09:46聯合報 主筆室

勞基法修法3讀通過,勞工、勞團不斷上街抗爭。 聯合報系資料照
勞基法修法立委夢囈3讀,立即傳來資遣、裁員、過勞等勞工悲慘的消息;雖然勞工、勞團、學界不斷上街抗爭,但蔡政權、勞動部嘴上道歉,但態度就像門前的蛇籠「固若金湯」;此刻勞方除了繼續陳抗,應思考強化手上的勞動三法,把勞工團結起來,凝聚更大的力量。

勞動法制區分2個領域,一塊是資方針對勞工個人勞動條件的依循。勞工相對於資方無論財力、知識都居於弱勢,以致經常在協商勞動條件時與資方不對等,遭到資方凌駕;因此勞動法制另設計了讓勞工能聚沙成塔的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相對應的勞動三法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經修正老舊相關法令後,新三法在2011年勞動節同步施行。遺憾的是,新三法實施滿6年,理論上勞工應能緊密的團結在一起,進而與資方理性協商,據理力爭;現況是雖對勞工凝聚很重要,但政府從不曾輔導勞工團結,任由勞方一盤散沙的現況存續。

從這次勞基法粗暴修法看來,蔡政權一面倒向財團,毫不掩飾「勞工是心裡最軟的一塊」是敷衍之詞。幾個數據不難看出勞工的團結行動根本停留在起步。先看組工會,截至去年第3季的統計,台灣分在不同型態的常態就業人口約是1千2百萬人左右,已組約5500個工會,但是工會會員數不到就業人口  的10%,不難想像工會的力量仍極薄弱,「團結權」仍只是遙遠的夢。

再看團體協約,台灣的團協締約數成長非常緩慢,幾十年下來進入21世紀,仍維持兩位數,迄去年第3季仍未達700個,對照組工會有5500個,團協僅1成略多,可見得最能促進勞資和諧的團協締結也在起步階段。

至於爭議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行使更差得遠。爭議權是在勞資協商破裂,可能發生罷工行為、危及事業正常運作時,訂定勞資能冷靜再思考的行為準則;以台灣工會如此孱弱,罷工發生機率不高,談不上成熟的爭議運作素養。

勞基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清楚的界定是勞動條件的「地板」,如果勞動三法不能發揮作用,勞基法的最低標準就成「天花板」,這是勞工必須認清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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