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次勞檢燿華仍釀4死災 學者轟勞動部失職
2017-06-28 12:57聯合報 記者
張芮瑜╱即時報導
燿華電子宜蘭廠26日爆發四死二傷工安意外,宜蘭縣府勞工處表示,該廠3年來曾檢查7次、開罰3次共18萬元;勞動檢查員依職安法開罰違法公司,是一回事,但勞檢機構亦有「勞動檢查法」規定勞檢員,有應令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勒令停工之責。學者痛批,若是勞動部只開罰,而放任勞工身處險境釀禍,是勞動部失職。
104年07月28日燿華電子公司宜蘭廠傳出工安意外,在維修機台的五名工人分受割傷、灼傷、嗆傷送醫救治。環保署毒災應變隊調查後,發現意外原因是化學藥劑導致壓克力槽破裂,氯氣溢出。同一天,勞檢機關依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處分6萬元。
宜蘭縣府勞工處調閱燿華宜蘭廠勞檢紀錄,發現近3年共計檢查7次,處分3次共18萬元;前兩次分別是104年2月和7月,違法事項為職安法第6條第1項「雇主並未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
105年4月27日裁罰標準則是違反職安法第27條,「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張鑫隆對此表示,由裁罰紀錄可見同一狀況二度開罰,究竟裁罰後有無改善,還是只是罰錢了事,值得追查。
他說,現行法律針對勞檢也有「勞動檢查法」,當受指派的勞檢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除了應令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外,有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依照此法,勞檢員應當勒令停工而未做,就是勞動部失職,變相成為今日事件的推手。
本件職災是否與前幾次裁罰有關,尚待調查,但張鑫隆也表示,勞檢員應落實勞檢規章,若是勞檢員只象徵性檢查最輕微的部分並開罰,「就好像闖紅燈開最輕的違規停車」,廠商接下來就會食髓知味。且根據裁罰紀錄可見該廠每年繳6萬就可以繼續營業,質疑對那麼大的企業而言,「違法成本太低了」,也難怪企業不會去改善才會出事。
燿華電子宜蘭廠爆發工安意外後,勞動部長林美珠曾前往探望傷者。記者張芮瑜/翻攝
燿華宜蘭廠曾因不符規定,在三年內7次勞檢中遭罰三次,惡名昭彰,但裁罰後有無確實改善,學者認為是癥結點之一。記者張芮瑜/翻攝
燿華宜蘭廠曾因不符規定,在三年內7次勞檢中遭罰三次,惡名昭彰,但裁罰後有無確實改善,學者認為是癥結點之一。記者張芮瑜/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