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看臉色!公僕辭職 長官不能拒絕
2017-04-17 11:47聯合晚報 記者
周佑政/台北報導
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初審通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過去有公務人員想辭職,但上級不准辭,讓公務員感到困擾。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17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公務人員辭職,除有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上級機關不能拒絕。公務員若認為上級命令有違法疑慮,可以要求上級在書面命令上署名,以示負責。
保訓會主委郭芳煜說,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修正,是為了保障公務員權利。過去曾發生公務員辭職書提出,但上級長官以暫時找不到人員遞補職缺為由拒絕,後來可能也沒有下文,造成想辭職公務員的困擾,修法保障公務員辭職權利。
這次修法新增公務人員有不服公職權利,明訂公務人員以書面提出辭職申請,除非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不能拒絕。上級機關在收到辭職書後30天內處理,如果上級逾期未處理,公務員辭職自動生效。
公務系統除了書面命令,也常有長官下條子,要求下屬執行交辦事務。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公務員若有正當理由,認為長官命令違法,長官卻堅持未違法,要再以書面下令時,應該署名,公務員必須服從。如果長官不肯署名,公務員可要求署名,若長官拒絕,下屬可不執行命令,視為長官撤回命令。
郭芳煜說,也常有公務員反應,職務上接到上級書面指示,但不曉得是誰寫的,產生爭議。
署名制實施後,交辦的長官必須簽名,未來若遇問題,責任歸屬也會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