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拒復職被調百里遭開除 法官:僱傭關係存在
2016-11-28 13:56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大都會汽車客運公司黃姓司機原擔任蘇澳至新店班車駕駛,去年2月22日因身體狀況不佳,向公司請求留職停薪,但當他復職時,大都會客運要求他到萬芳站報到、擔任台北市區駕駛員。黃認為工作地點被改至100公里外影響甚巨,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他卻遭解僱,憤而提告。士林地方法院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大都會客運應給黃1萬5015元工資,2015年10月1日起至復職日,按月給黃5萬6306元。
黃姓司機2013年進入大都會客運工作,原上班地點在距家車程不到10分鐘的宜蘭蘇澳站,平均月薪5萬6305元,去年2月22日因健康因素留職停薪半年。黃說,醫師治療2個月後,他想提前復職,公司卻置之不理,直到8月,公司將他改調到離家100公里遠的台北萬芳站,造成他勞動條件不利的變更。
去年9月23日黃再次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同日大都會客運發布人事派令,解僱黃。
大都會客運表示,萬芳站站管人員多次通知黃執行職務,他卻說「沒辦法到台北上班」,黃也沒辦離職手續,因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員工工作規則將他解僱。
公司解釋,黃留職停薪後,公司所屬的9部「9026」路線車輛輪流施作車容整修,原本的蘇澳--新店線抽調支援,期間公司也不斷徵人,在黃復職時,蘇澳站已經沒有職缺了,反而是萬芳站人力運作困難。
士林地院認為黃的復職申請表上記載「復職核可者,由營運部門依缺額配站」,可見兩造已經同意變更原僱傭契約內容,大都會客運指派黃到萬芳站報到,不違反勞動契約。但這起勞資爭議還在調解中,大都會客運終止勞動契約則於法有違,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