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突擊式罷工...要遵守誠信原則
2016-06-29 03:39 經濟日報 林佳和
華航空服員以合法的罷工行動爭取權益,短短一天罷工,即獲致全面勝利,全國勞工和雇主一時間感受到罷工的威力。事實上罷工在歐美國家由來已久,亦很普遍,資方與其將罷工視為洪水猛獸,還不如平時正視勞工心聲。
台灣雖有法律規範罷工,但門檻並不高。觀察歐洲國家,二次大戰後擔憂影響勞資平衡,怕順了姑意逆了嫂意,因此都沒有法律規範罷工。但是歐洲視罷工為基本人權,罷工法律紛爭是交由法官裁判,最後累積起來,由法院形成罷工規範。歐洲工會也深知罷工影響深遠,相當謹慎行使罷工權,工會在其章程中規定須獲得七成會員同意,亦即須獲得多數會員同意始可罷工,從這個角度看,歐洲工會是自己限制罷工權行使,就是為了謹慎罷工。
針對突擊式罷工,各國亦無規範,罷工投票也不會將罷工有效日期寫在上面,因此有效期間是多久,須依「誠實信用」原則來判斷。例如,工會訴求加薪行使罷工權,未罷工就獲得老闆加薪,過了一年又要爭取加薪,勞工若主張這次罷工在去年罷工投票為有效期內,恐就違悖了誠實信用原則。
國內制定《勞資爭議處理法》時,曾討論是否明定要多久前通知雇主,當時立法者主張不用通知,即便如此,罷工權行使過程仍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尤其是若罷工會造成他人安全及身體健康威脅時,更得謹慎待之。
台灣法律允許工會爭取到權益,禁止他人搭便車。全世界老闆喜歡讓員工搭便車,一體適用,也讓非會員享有,老闆藉此暗示:「即便不加入工會,也可享有福利」,達到削弱工會目的。簡言之,有禁搭便車條款,才能使工會愈來愈強大。
不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爭取到空服員福利之後,引發以地勤為主的企業工會加入抗爭,這種情況很特殊;因為禁搭便車條款通常指涉的是,加入工會與未加入工會之間,很少演變成兩個工會之間在爭誰比較有力,這可能是源自華航特有歷史因素。
儘管台灣罷工法律程序並不難,過去台灣少有成功罷工例子,這是因為國內企業生態下,國內工會比較溫和,對勞工來說,罷工不一定是有利的武器,資方可能不理會勞工,或者勞工施予資方壓力又很小,根本起不了作用;此外,依有付出才有所得原則,勞工在罷工期間是不給薪,因而台灣是全世界罷工頻率最低的國家。
重點不是在法律罷工門檻高低,而是勞工意識要抬頭;以華航空服員為主的職業工會罷工成功後,激勵其他勞工起而效尤。1970年代是全世界罷工最多年代,當時經濟發展至一個瓶頸,罷工之所以發生是因為勞工覺得委屈,未獲公平待遇,一旦罷工爭取到所要福利,基本上勞工對公司更忠誠,年度生產力反而提升。
從勞工運動100多年來經驗,勞工意識抬頭爭取權益,公司若能正視,尋求勞工可接受的解決方式,對企業及國家長期發展反而是有利;反之,若對勞工訴求不做適當處理,或是一再打壓勞工不滿,反而不利企業發展。
隨著台灣勞工意識抬頭,勞工爭權益的訴求與行動將不斷出現;勞工發動罷工是兩面刃,不宜任意為之,不到緊要關頭,不宜動輒祭出罷工。對雇主來講,與其恐慌罷工,還不如正視勞工訴求,與勞工協商,不要蠻橫不理,只要老闆展現誠意,不致走上罷工之途。
(本文由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口述,記者江睿智記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