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勞動部裁決結果 空服員職業工會提告敗訴
2017-09-12 11:09聯合報 記者
賴佩璇╱即時報導
去年10月14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聚集400名會員在華航台北分公司前,抗議華航對6月24日簽署的團體協約大玩文字遊戲,片面違約跳票,完全沒有誠信。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呂思逸攝影
華航空服員去年6月罷工,資方承諾提高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外站津貼並有禁搭便車條款,事後卻也給華航企業工會會員同樣待遇,而勞動部認定華航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可罰款3萬到30萬元,但勞方另外指控未再提高空服員工會會員津貼等,都判定不成立,於是勞方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敗訴,可上訴。
華航空服員不滿報到地點從松山改至桃園,通勤80分鐘壓縮休息時間,以及應提高外站津貼等,在去年6月22日舉行罷工開票,其中2535張同意罷工,比率高達96%,接著23日18:01分在工會臉書宣布24:00開始罷工。
雙方在24日晚間達成決議,分段實施工會訴求,2016年7月1日先給4元美金,2017年五一勞動節調成5元美金,但僅限工會會員適用,禁止「搭便車」;去年10月14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聚集400名會員在華航台北分公司前,抗議華航對6月24日簽署的團體協約大玩文字遊戲,片面違約跳票,完全沒有誠信。
判決指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華航去年5月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罷工隔天雙方展開協商,就「外站津貼」議題達成共識為:
「1、不分越洋區域航線,『外站津貼』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先調升至每小時4美元,自民國106年5月1日起再調至每小時5美元。2、公司應嚴格執行非會員不得享有第1點『外站津貼』調升待遇,會員名單應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供名單為準。3、公司如有提高非會員空服員第1點『外站津貼』情事,公司應再提高相同金額『外站津貼』予會員,例如:公司將非會員之空服員『外站津貼』由每小時2美元提高至每小時4美元時,則公司應同時提高會員空服員『外站津貼』由每小時5美元提高至每小時7美元。4、公司如有違反第3點約定之情事,就其差額應按法定利率2倍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予會員。」
不過,華航卻在去年7月29日發放罷工期間配合公司調度出勤空服員、地勤人員等員工獎勵金,還片面毀約,並拒絕履行差距條款;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就華航違反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部分,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作成裁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今年3月24日作成裁決決定書,認定華航與其企業工會去年6月28日達成協議,違反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在24日協議中有關外站津貼調升及禁搭便車條款,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其餘申請駁回。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華航違反雙方協議且片面毀約,就「外站津貼調升待遇非會員不得享有」、「華航不履行應再提高相同金額外站津貼予會員」及「否認與工會簽定的協議屬團體協約」已違反團體協約法,請求勞動部應作成處分並命華航給付工會會員以每小時2美元計算差額的外站津貼等。
法院指出,去年24日雙方達成協議,但依據協商會議記錄查出,當日參與協議人員,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另有非屬工會會員林佳瑋秘書長、毛振飛顧問、吳俊達律師及劉冠廷律師等人,不符團體協約法所定工會推派團體協商代表需以工會會員為限要件,並非推派團體協約協商代表,此部分顯與團體協約法規範協商開啟、協商代表推派等程序有間。
法院認為,先有未經推派團體協約協商代表程序,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華航在去年6月24日所簽訂協議應屬針對解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華航間爭議,以平息罷工所為的「一般性團體協商」,非「團體協約法上團體協商」,僅發生債法效力,拘束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華航。縱協議事後經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也無從變更其性質,遽指該協議為團體協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