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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過勞死 公司判賠54萬
2016/04/19 19:44 瀏覽318|回應0推薦0

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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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過勞死 公司判賠54萬

2016-04-19 02:51 聯合報 記者藍凱誠/高雄報導

示意圖(圖非當事人)。 記者林俊良/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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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保全員2013年3月執勤時猝死,因生前曾有5個月的工作時間達300小時,超過勞資約定的288小時,地方法院認為,保全公司排班不當造成黃工作負荷過重導致猝死,判決保全公司應賠償他的雙親共54萬多元,可上訴。

黃的雙親提告,保全公司指派黃長時間擔任夜班工作,造成他過度勞累,2013年3月8日上午因疲勞累積,而引發心臟疾病,不幸在執勤中猝死,要求賠償。

保全公司辯稱,勞動契約書明文約定黃擔任夜班工作,並未強迫,且黃不曾向公司、主管或同事提及有何身體不適或想換日班工作。

公司指出,黃是因心律不整性右心結構不良,致突發心律不整,導致心臟性猝死,屬先天性疾病。

法官調閱黃生前的值班簽到紀錄,有5個月的全月工時達300小時,已違反雙方約定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每月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88小時的規定。

法醫驗屍雖認定黃是自然死亡;但依勞檢單位過勞評估結果,認為加班工作負荷與發病相關性極強,並認定為職災,可見保全公司排班不當與黃過勞死有因果關係。

由於黃有先天性疾病,保全公司只須負一半責任,且黃的雙親已領取職災補償金和保全公司補償金共127萬多元,因此判決保全公司共應再賠償5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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