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未誠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可能利益衝突」,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誡,但有3位監察委員為翁提新的調查報告,翁更以新報告上訴。懲戒法院去年請監察院提答辯狀,監院卻回兩份看法完全相左的意見書。懲戒法院第二審認為,而翁僅憑己見爭執,監院的意見是否相悖並不影響一審認定,駁回確定。
監察院曾以翁啟惠未據實申報股票、隱匿財產而彈劾,並以他2012起連3年未依法申報以他人名義持有的浩鼎股票,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處150萬、60萬、60萬元罰鍰。翁後來提訴願,監院審認他無隱匿故意,撤銷裁罰。
翁因遭公懲會申誡,他兩度提再審都遭駁回。公懲會前年改制為一級二審的懲戒法院後,翁第三度提再審,以發現「新證據」為由,指監察院去年3月17日送給他的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6屆第8次會議決議調查意見,以及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提出的調查報告,已經認為他沒有財產申報不實,認為懲戒法院應該變更判決結果,不過仍踢體版。
針對再審再敗訴,翁啟惠主張原判決的3位承審法官中,法官黃梅月法官曾3度駁回再審聲請、法官吳謀焰法官2次駁回,認為兩人應該迴避審判才對。
再者,監察院於去年7月26日檢送核簽意見,認「在法制上自應使陳訴人(指翁)得透過司法救濟程序破除因該彈劾案所受之懲戒處分」,翁認為核簽意見、函文都認為新事證應開啟再審。翁還指去年7月26日、8月24日、9月22日等函送的答辯狀,與「核簽意見」和監察院8月6日函文內容相悖,應非監察院正式意見。
此外,翁啟惠認為監察院是主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最高權責機關,監察院訴願委員會2019、2020年3次明確認定他沒有申報財產不實,原確定判決基礎已經喪失,但懲戒法院第一審仍認為他申報不實,理由矛盾。
監察院則認為原判決未違背法令,且本案提案委員原有4位,因任期屆期不續任關係,目前提案委員雖僅剩1位,但並不影響提案委員身分單獨核議。監察院檢送的答辯狀,是依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做成,可代表監察院,監察院另案調查報告為調查委員「職權之行使」,提供懲戒法院參考。
懲戒法院第二審認為依新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黃梅月、吳謀焰雖曾參與「再審前的再審判決」,但於法無庸迴避。第二審指翁啟惠是否違反「處理原則」規定而未揭露本人和子女持有浩鼎公司股票,認定屬審判核心事項,不受中研院拘束、監察院不同意見影響,且再審之訴顯無理由,逕予駁回。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因「未誠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可能利益衝突」遭記申誡,他三度提再審都敗訴,上訴懲戒法院第二審也遭駁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