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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償資遣費 奇力光電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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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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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8 14:54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勞動基準法前年修法擴大墊償基金可墊付退休金、資遣費,勞動部去年增訂「追溯條款」,讓法律生效前已申請破產清算企業都可適用;勞保局今天以此核定已宣告破產的奇力光電公司適用追溯條款,將動用工資墊償基金墊付奇力光電積欠648名員工資遣費,共4700餘萬元,平均每人可獲7萬餘元補償,此案為基金墊付資遣費最大案例,也是適用追溯條款首例。

原本工資墊償基金只墊付員工被積欠的薪資,但前幾年關廠工人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勞基法28條前年底通過修法,對於歇業清算破產公司,墊償基金範圍從工資擴大到退休金、資遣費,兩者合計可墊償六個基數。

勞動部去年10月修勞基法施行細則,增訂「追溯條款」,從寬認定適用對象,將法律生效前已申請清算、破產,目前仍在進行程序案件都可適用,符合墊償退休金、資遣費資格。當時勞動部即表示,包括之前已破產的大眾電信、奇力光電等案,都可望適用,果然奇力光電成為適用首例。

勞保局說,奇力光電2006年成立,2013年9月29日宣告破產,公司員工都適用勞退新制,沒有舊制退休金欠款,但積欠近700名員工資遣費約5000萬元;奇力光電成立約八年,根據規定,適用勞退新制勞工,資遣費按一年0.5個月計算,員工資遣費最多約在四個月左右;勞保局局長羅五湖說,因奇力光電目前仍依破產法進行程序,符合勞基法去年修法追溯條款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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