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4 03:42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情境圖/ingimage
分享公寓大廈管理公司新進女同仁遭男主管性騷擾,卻不知道申訴管道,公司被開罰後打官司主張不罰,桃園地院認定未公開揭示規定,判公司該罰。
桃園地院調查,這家公司的男主管對新進3天的女員工性騷擾,女員工因不清楚申訴管道,市府以公司未依性別平等法規定公告揭示申訴程序,開罰10萬元。
這家公司指出,員工都分派在各地公寓大樓工作,公司網站有宣導和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也利用教育訓練時宣導,只是未在員工各自負責的社區張貼。
公司還指出,新進女員工還未繳交人事資料,尚未成為正式員工,沒有員工代號,無法上公司網站閱覽性騷擾相關規定,但公司當天獲悉後,立即調離男性主管、安撫女員工。事前盡力宣導,事發後立即處理,訴請撤銷裁罰。
法官認為,員工散布各地,公司應有一套特別的揭示方法,只在內部網站張貼,不符合「公開揭示」的規定,也不能以新進人員「無法流覽公司網站的規定」卸責,判市府開罰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