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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工作切結書 不適仍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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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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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 02:54:27 聯合報 記者莊旻靜/竹北報導

新竹縣一名女子日前到新公司報到後,某天翻閱切結書才發現內容竟包含「肢體上碰觸屬禮儀,乙方不得拒絕」、「假日有必要到公司,乙方必須配合」等,雖然雙方後來和解,但新竹縣政府勞工處也提醒,民眾求職時,務必了解勞動基準法、看清合約等,保障自身權益。

這名女性社會新鮮人進入職場後,因與主管發生糾紛,事後向新竹縣勞工處申訴,也指出工作切結書中的疑慮之處,包含「乙方(員工)在工作中與客戶、員工訓練中,產生握手、擁抱及任何肢體上接觸,皆屬正常客戶禮儀及公司業務教育訓練,乙方不得拒絕」。

另外,該切結書中還有一條為「因工作屬責任制,若(在假日)主管認為有其必要到公司處理事務,乙方必須配合」,被害人與家屬認為有違反勞基法之虞,因此提出申訴。

縣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長邱琇美解釋,即使聘僱雙方已簽署切結書,只要員工認為肢體接觸程度令人不適,依舊可提申訴,亦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虞。另外,邱琇美也說,員工人數超過30人的公司,應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等。

邱琇美建議,民眾在求職時,須看清工作合約及切結書,包含薪資、工時、工作範圍等,避免出現糾紛,但萬一若有問題,也可向勞工處提出申訴;新鮮人求職,也建議先看過勞動基準法,了解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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