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3 20:52:03 中央社 台北13日電
審計部清查公務員違法兼職,銓敘部今天指出違法人數眾多,而為齊一各機關懲處原則,擬定認定標準和懲處原則表,把公務員兼任公司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分為8種態樣。
銓敘部今天向考試院會報告,配合審計部清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處理情形,為了掌握各主管機關辦理的清查進度,銓敘部今年7月1日檢送調查表,截至8月10日止,有93個主管機關密復,僅剩4個主管機關未函覆。
銓敘部報告未說明違法公務員人數,但指出「違法者人數眾多」,為了處理程序一致,建議政務人員、民選首長、簡任常任人員送請監察院審查,至薦任第九職等以下的常任人員,建議由主管長官逕送公懲會審議。
由於公務員兼職情形樣態不一,銓敘部為齊一各機關後續懲處原則,擬定認定標準和懲處原則表,把公務員兼任公司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分為8種態樣。
其中3種態樣明確違法,包括兼任未申請停業,查無營業事實的公司負責人、董事和監察人;知悉並掛名公司負責人、董事和監察人,但未實際參與經營和未支領報酬;明知並兼任公司負責人、董事和監察人,且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
其中3種態樣不違法,包括機關學校合法指派兼任公司負責人、董事和監察人,例如代表政府兼任營利事業的官股代表;兼任歇業中公司負責人、董事和監察人;機關學校違規指派兼任公司負責人、董事和監察人,不過這種雖不違法,要立即解除負責人等身分,並追究機關違失責任。
另外還有在不知情情況下遭盜用兼任公司負責人、董事和監察人。由公務員負舉證責任或由公司出具證明或公務員主動提告,至於違不違法則要經過服務機關認定。
最後一種態樣是兼任停業中公司的負責人、董事和監察人。如果公務員是在擔任公職前就兼任該公司職務,任公職期間該公司都是停業狀態,且公務員積極辦理解任登記,則該公務員不會被停職移付懲戒,但要給予行政懲處。若不能符合這些條件就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