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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未到任 幫修觸電 公司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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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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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02:48:37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應徵工作獲得錄取,勞動契約就生效。江姓電工獲一家公司錄取後,上班前3天幫公司搶修斷電、不慎觸電受傷,公司以「還沒到任、不算僱用」拒賠,法官認定勞動契約有效,判賠償813萬元。

桃園地院調查,江姓男子擁有工業配線證照,去年1月間到一家化工公司應徵,獲錄取後,公司要求他10天後上班,但上班前3天,公司發生斷電,機器無法運作,營運課長打電話給江,希望他幫忙搶修,江姓男子立即趕赴公司處理,在維修時不慎觸及高壓電,造成臉、頭及頸部等第四度電燒傷、右上臂截肢等傷害,經鑑定勞動力減損達八成四,他以公司未盡到保護勞工安全的責任,訴請賠償2千多萬元。

法院審理時,該公司表示,江姓男子獲聘後還沒到任,是公司課長私下請他幫忙,不是執行職務,且出事當天連勞保都還沒投保,不算公司員工,公司沒有責任,拒絕賠款;不過有證人作證表示,江獲聘後,公司高層曾表示江10天後上班。

法官審理後,以公司在1月初同意聘請江姓電工、約定10天後上班,雙方的勞動契約在公司決定聘用時已成立,而不是以上班日為準,江已算公司員工。事發當天,江是接到公司課長電話,回公司搶修斷電,屬於執行職務,而公司未提供安全防備,造成江觸電受傷,違反勞工安全法,判化工公司賠償8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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