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3 02:57:11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在85度C某加盟店打工的梁姓女大生,搬運沒蓋蓋子紅茶桶時踩到水漬滑倒,身體百分之十五面積二、三度燙傷。
士林地院認為加盟店林姓負責人若提供防滑鞋、防滑墊,意外就不會發生,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他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
梁姓女大學生二○一二年到85度C某加盟店打工,負責收銀、搖茶,有時也煮茶。十月十三日中午,她從內場將紅茶桶提到外場,走過通道時滑倒,沸水直接潑到身上;她臉、頸、胸等部位燙傷。梁女認為店家沒提供安全工作環境而提告。
林姓負責人解釋,員工都經教育訓練,也要求在提茶桶時應將桶蓋蓋緊,案發前其他同事走過通道,沒發現濕滑問題。林並稱沒有相關勞工安全法令要求餐飲店必須在地板上加裝防滑墊,店內已有塑膠地板、全天吹冷氣和電風扇,非沒有預防措施。
台北市勞動局於案發後勞檢,雖未發現地板濕滑,但業者有未核備工作守則、缺書面教育訓練資料、沒提供必要防滑設備和設置急救人員等四項缺失。法官認為只要店家提供防滑鞋、走道不濕滑、紅茶桶栓緊,就不會有員工被燙傷意外。
士林地院指出,餐飲業廚房隨時可能出現水漬,為避免員工滑倒,雇主有提供防滑設施的義務。
針對林質疑是女工讀生沒蓋上蓋子、姿勢不正確才釀成傷害,法官表示刑法無「過失相抵」原則,業者不能據此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