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9 01:29:46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從提案伊始即爭議不休的所謂「加薪四法」,由於事關近千萬勞工的福祉,而且台灣薪資偏低乃至倒退引發廣泛的不滿,無人敢攬其鋒;因而儘管「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工廠法40條、公司法235條之1及勞動基準法29條均已順利通過立法院委員會初審,執政黨樂觀地評估,最快三周內加薪四法即可經院會三讀通過。
無獨有偶地,加薪四法都聚焦於員工參與盈餘分配。工廠法與公司法修正條文適用全體企業,但未訂罰則;勞動基準法29條雖規定未訂立利潤分享計畫的公司最高處500萬元罰鍰,但只限於2,000多家公開發行公司,而且未明訂分配比率,因此連經濟部長都坦承,「宣示效果」大於「實質效果」。
對法律如此修訂,不僅有學者指出,企業可以「六大」招式巧妙規避分配盈餘給員工;前行政院長陳冲也頗多質疑,指出在盈餘分配前的費用之中已包含員工酬勞,盈餘中再撥出部分做為員工酬勞,有點奇怪,而且萬一公司虧損,又當如何,是否也要員工減薪?
不容諱言,任何對企業營運所進行的干預,在趨利避害的考量下,難免會影響經營的做法,乃至有所扭曲,結果不但干預的效果將減損,經營的成效也不免降低,這是從事任何干預時都必須付出的成本。
但就員工參與分紅一事而言,則有許多可以深思之處:
首先,從學理上看,承擔企業盈虧的風險,本應是投資業主及股東的責任;員工既然只是為企業付出時間、精力與專業換取確定的報酬,其所得中即不應摻雜任何經營風險。
但是換一個角度看,員工工作的動機、投入的心力、產生的績效,與其對企業的認同以及同甘共苦的心態關係密切,因此當其酬勞在一定程度上與企業獲利相連繫時,企業所獲得的額外利益常遠超出想像。中國大陸農村改革將固定上繳數量改成包幹制度所造成的爆炸性成長,是最有力的佐證。
數十年來台灣的經營者十分重視的年終獎金制度,締造極大的經濟效益,甚至在公權力的主導之下,於每年度之初即與員工約定分紅的規則,早已領先全球開員工參與分紅的先河,只是未在相關法規中明確規定而已。如今具體訂定於加薪四法中,在某種程度上,正是反映現實情況。
不過,也有可待商榷之處。如前所述,承擔盈虧風險本是企業所有人的責任,大多數員工只想獲得安定的酬勞,並不喜冒險犯難,若強令隨盈虧浮動的部分占其酬勞的比重過高,則愛之反而害之。因而若依某些立委的主張,硬性規定企業須以盈餘的20%分派員工,則在市場供求決定的酬勞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所謂加薪只是強要企業降低其無風險的確定酬勞,代之以高風險的盈餘分配,或許少數員工會雀躍歡迎,大多數勞動者則深受其害。
由此可歸結出兩個重要的事實:其一是,上述加薪四法若採取比較柔軟而彈性的做法,如明訂公司要與員工共同訂立利潤分享計畫,但不硬性規定比率,讓企業所有人與員工都有足夠的空間令員工參與風險分擔的比重恰到好處,既能激發其積極性,又不致令其生計之所依出現太大起伏,或直接衝擊其趨避風險的心態,當可皆大歡喜。外部人士自不宜以比率的高低妄自論斷企業經營的良窳。
其二是,一切透過法規造成的加薪表象,實質上只是逼迫經營者調整員工的薪酬結構,在市場供求大環境未改善的情況下,得之於盈餘分配者,必自其餘的酬勞中扣除;整體而言,只是朝三暮四、暮四朝三而已。若失之過當,不僅無謂損失難免,員工也未必真獲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