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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廠職災 雇主判賠26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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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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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宛諭/彰化報導】
2014.12.22 04:34 am
 
黃姓男子在彰化縣某塑膠工廠工作9年,去年出現走路不穩、有幻覺現象而就醫,醫師診斷為腎小管性酸中毒、有機物中毒、中毒性腦病變等,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是職業傷害,判雇主需賠265萬元。

52歲黃姓男子93年就在塑膠工廠工作,負責在二手塑膠原料重製時將塑膠壓板換面、捲廢料時添加石灰、人安定劑等工作,去年7月工作時他就身體不適,有意識不清、胡言亂語情形,其他員工提醒雇主應將他送醫,但雇主卻說: 「他可以請假看醫生」。

黃男說他怕若請假會影響工作進度,所以撐到近下班時間,但已走路不穩,雇主才把他送醫,隔天就住進加護病房,醫生診所為急性呼吸衰竭、有機物中毒等,他因此需繼續治療而離職,認為自己是因為常需要支援燒廢料,才會中毒、腦病變等職業傷害,且記憶力明顯衰退,並常四肢無力。

不過雇主辯稱,他自己和其他雇員也從事和黃男一樣的工作,都沒發生病變,黃男的病變和工作無關,黃男可能是吸食強力膠才會出現幻覺並發生車禍造成。

彰化地院認為,醫生已診斷黃男是腎小管性酸中毒、有機物中毒等,雇主未提供防護設備供黃男在拌料時使用,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判賠醫藥費、勞動能力減損補償等共265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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