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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劉傳名說,「性別平等法」雖無「產檢假」、「陪產檢假」名詞,但現行勞工若有這類需求,還是可用產假、特休假、事假和病假等各類假別來請假,其中產假和特休假有薪、不得視為缺勤;病假卅天內半薪、事假無薪,可視為缺勤。
劉傳名說,新北市這次不管是給女性勞工五天的產檢假,併入病假計算、不得視為缺勤,還是給男性兩天的陪產檢假,併入事假計算、不得視為缺勤,勞工一樣還是得透過病、事假來請,而根據上述性平法規定,現行勞工本來就可利用這些假別來請假,新北市只是「創了一個名詞」,實質上僅多了不得視為缺勤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