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17日電】 2013.04.18 02:36 am
擔任公司負責人的黃姓男子被控面試完1名少女後,性侵恐嚇少女。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等罪判刑14年。
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擔任新北市某公司負責人的黃姓男子去年7月間在網路上刊登徵求女性工程助理的訊息。1名16歲少女前往應徵後,黃男要她隔日就到公司上班。
少女於應徵隔日上午7時就到公司,黃男被控見她單獨前來,以「新進人員要先喝3杯酒」為由,要少女喝下摻有FM2的綠茶及酒,之後再性侵少女得逞。
少女清醒後想逃離現場,黃男又拿出平板電腦,播放與不知名女子性行為過程的影片,恫嚇少女「妳敢走試試看」、「明天要繼續來工作」。少女後來告訴父親,報警處理。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黃男犯後從未向被害人及其父母表達歉意或和解,顯然毫無知錯、悔悟之意,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恐嚇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處黃男14年徒刑,可再上訴;依恐嚇罪判刑6月,恐嚇罪部分得易科罰金。恐嚇罪部分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