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 2013.03.14 03:12 am
勞委會擬修法,往後雇主不能再A員工加班費。國定假日若要上班,雇主必須給付加班費或挪移給假, 圖為大樓保全員。
記者于志旭/攝影
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常遭外界批評為勞工過勞的元凶,勞委會著手檢討,包括保全和不動產經紀人等卅八種職類,未來至少「兩周內休兩天」,國定假日和女性夜間工作也須回歸勞基法的母法,最快年中提出修正草案。
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年有十九天國定假日、例假日每周至少休一天,但只要被指定適用責任制、監視性或間歇性特性的職類,可不受母法限制,卻遭部分雇主濫用。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劉傳名說,現行被指定適用責任制條款的職類,只要勞工同意,雇主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即可實施,但未來將改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不是個別勞工點頭就算數。
勞委會說,勞基法禁止女性夜間工作(深夜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但適用責任制條款者不受限制;回歸母法後,除非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否則責任制女性勞工也不得夜間工作。官員說,國定假日也回歸母法,十九天國定假日要照給,勞工要是當天上班應給加班費或補假。
勞委會說,例假日雖不會回歸勞基法規定的每周至少休一天,但將另增兩周內休兩天,未來不會再出現連續上班廿天無法休假的情況。
勞委會說,目前適用責任制的卅八種職類別約十多萬人,像電影燈光師、攝影師、不動產經紀人、廣告創作員、空勤組員、部分醫護人員和保全都是,其中保全就有七、八萬人。
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謝創智說,政府應把條文全刪掉,如果特定職類真有需求,可另以彈性工時處理;不過劉姓保全說,擔心雇主未來會因此減薪,還不是得靠停休來多賺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