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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翻修 要下放智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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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黃文奇/台北報導】 2011.08.26 03:38 am

行政院政務委員朱敬一。
圖/經濟日報提供

行政院會昨(25)日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草案,三大重要鬆綁方向,包括科研人員可兼任董監事;不受技術作價僅能10%的投資上限規定;下放智財權,未來屬研發單位的智慧財產權,可以適時處分或收益。

此科技基本法實施12年以來最大變革,也是回應今年3月中研院結合台大、清大發布的公教分軌改革建議,這項建議呼籲政府大幅放寬公立學研機構人才的創業彈性,以留住國內科技研發人才,並將公立學校、機關 (構)的研發能量釋放給國內產業。

科技基本法的修法,主要是由中研院院長翁啟惠率先提出,其修法目標,是要以生技產業在內的尖端科技,鼓勵學研人員積極參與企業運作,協助產業界將基礎研發推向產業化。

中天、東洋及杏輝等投入新藥研發的生技廠商,昨天都對這次修法拍手叫好。

行政院政務委員朱敬一表示,人才鬆綁與科研成果產業化,攸關台灣未來新一波創業潮,也是台灣能否順利創造新興產業的關鍵。

修正草案明定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智慧財產權、成果,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將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限制。

草案也賦予公立學校、研究機構向大眾、企業募款後的採購彈性,明定公立學研機構接受私人捐贈現金辦理的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目前根據公教人員相關法規,服務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須技術作價投資時,持股上限為10%,出任董監事也有限制,降低創業誘因,這次修法也予以放寬。

依照此次修正案,將大幅放寬公立學研機構人才的創業彈性,明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須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相關公教人員法規限制。

不過,避免流弊,國科會主委李羅權指出,技術作價投資比率限制、得兼任職務與數額、研究人員的認定等,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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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解除 科研空間更寬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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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幸萱/台北報導】 2011.08.26 03:38 am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草案,負責督導該法案的行政院科技政務委員朱敬一表示,這次的修法是為了「人盡其才」,排除法律上的障礙,讓想創業或與業界合資的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科學家,不用因為最高只能取得一成技術股而離開研究單位,也可以避免科研人員因為技術轉移而誤觸法律。

科技顧問組主任徐瑛?舉例,民國九十七年,台灣大學想將「內容可定址記憶體」相關技術和編碼器架構的專利轉讓給國內的宇臨科技公司,卻因為國立大學屬於公務體系,一旦經過政府機關補助、委託或出資,研究成果就成為國有財產,受國有財產法規範,無法由大學直接轉讓給廠商。

經過兩年的公文來回,最後科顧組找來國有財產局、教育部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才完成我國史上首次國立大學專利讓與民間企業的案例。科顧組指出,過去研究單位要將專利賣到國外,甚至要透過外交部;若科基法修正案通過,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研智慧財產權,將歸屬於公立學校或公立機關,讓科研成果的商轉更容易。

至於公立學研機構不再受限於政府採購法一項,徐瑛?說,過去中央研究院有很多科研採購項目,全球可能「僅此一家」廠商符合中研院的研究需求,卻還得循政府採購法上網公告、招標、議價;台大過去也曾收到業者捐贈成立特定實驗室,卻無法依據學者研究或捐贈者的需求添購設備。透過修法,希望能免除「無謂的行政程序」,增加學研募款運用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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