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7.29 05:22 am
明基內線案 李焜耀無罪 / 陳正興 明基電通公司內線交易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宣判,董事長李焜耀與總經理李錫華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但法院向檢方和金管會告發他們涉嫌財務報告虛偽記載罪;如果罪名成立,刑責更重。
同案被告明基電通前財務副總經理游克用判刑四年、併科罰金兩千萬元,經營分析部經理劉大文判刑三年二月、併科罰金一百萬元;明基派駐歐洲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劉維宇判刑三年六月、併科罰金三百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依速審法規定,一、二審均判無罪的案件要上訴最高法院,有較高的門檻,律師希望檢方對李焜耀、李錫華部分不要上訴。
高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再詳細研究。
檢方指控,明基電通公司於二○○三年至二○○六年,透過海外公司以海外資金名義購買明基股票。二○○六年一月,明基公司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公司帳目,得知併購德國西門子公司失利,造成鉅額虧損。
李焜耀等人在財報公布前,先出脫海外子公司持股,再於明基股價重挫時,以外資公司名義回台護盤;還有公司高層在財報公布前賣出手上股票,涉違反證交法、洗錢、背信等罪。
一審判處李焜耀、李錫華、游克用、劉維宇、劉大文均無罪,檢方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李焜耀等人在海外成立克萊歐公司,是為擴大品牌經營,留用部分員工分紅配股作法可議;但資金未流入李焜耀私人口袋,不構成侵占、背信罪。至於游克用的內線交易行為,無法證明是受李焜耀、李錫華指示。
對於李焜耀、李錫華、游克用將分紅配股掛在其他同仁名下,合議庭認為,依證交法規定,身為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對所持有股數及變動情形,都有向主管機關明白揭示、誠實報告的義務。
判決指出,李焜耀、李錫華、游克用的行為是否另犯證交法的財務報告虛偽記載罪,應由檢察官及主管機關另行處理。該罪名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