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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肝38行 北市工時將訂上限
2011/06/22 07:07 瀏覽1,515|回應5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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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吳曼寧/台北報導】 2011.06.22 03:43 am  

北市防過勞 特定行業訂工時上限 / 徐薈 爆肝行業將有工時上限。台北市府勞工局昨天公布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草案,包括空服員等卅八種行業,月工時上限分為二四○、二六○和二八八小時等三類,雇主若讓員工超時工作,可處二至卅萬元罰鍰,最快七月底實施。

受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範的卅八類行業,雇主可和勞工自行約定工時。由於保全員日前頻傳過勞死,勞委會四月中訂出保全員工時上限不得超過二八八小時,北市府更進一步針對其他卅七種行業,擬定工時上限標準。

台北市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各行業工作性質、勞動強度不同,參考勞委會頒定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參考指引」,並和相關行業公會、產職業工會討論後,決定將每月工時上限分為三類,工作強度越高,工作時間就越少,避免再發生過勞憾事。

第一類工作,每月工時上限二四○小時,包含資訊服務業、醫療保健服務業的系統研發工程師,及手術室醫療人員、運鈔和人身保全等;第二類為二六○小時,包含公務機關技工工友、保育員等。最後一類為二八八小時,如駐衛保全、抽水站人員等。

陳業鑫指出,將在政府公報或報紙公告一個月,開放各行業提出意見,最快七月底可上路施行。目前北市和雇主約定工時的勞工約二萬人,施行後將發出行政指導函給各公司要求換約,只要勞工工作地點在北市,雇主就須受約束。

未來雇主要求勞工超時工作,將依勞基法開罰,立法院已修法提高勞基法罰則金額,雇主可被處二至三十萬元罰鍰,另可視情節輕重,公布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

不過外界質疑,北市頒訂工時上限審查基準,恐造成全台同行業的勞工工時不一;陳業鑫回應,已建議勞委會訂定統一標準,若其他縣市願意比照,「我們非常歡迎,樂見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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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肝38行限工時 延至10月上路
2011/08/15 23:17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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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吳曼寧/台北報導】 2011.08.15 03:18 am 
 
北市勞工局將38類「爆肝」行業別,訂出每月工時最高上限288、260、240小時三大類,原預定月底實施。沒想到,航空業、廣告業、立法院長駕駛紛紛提出「異」見,要求放寬工時上限,保全業則擔心人力補充不及,爭取延後上路。由於外界「雜音」甚多,勞工局決定舉行聽證會,最快得到10月中旬才會施行。

勞工局表示,至公告截止日共收到12單位書面陳述意見,將在29日舉行的「台北市政府核備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聽證會,彙整各方看法再決定是否修改。

勞工局認定工作強度屬中等的公務機關、民間單位「首長駕駛」,每月工時上限不得超過260小時。但立法院長王金平的司機反映,由於立院為最高民意機關,基於服務選民性質,接待外賓、跑紅白帖等行程較其它部會多,一日工作時間經常超過12小時,希望上限增至288小時。

勞工局認為,所有首長駕駛的勞動強度應具一致性,「不宜單獨調整」,目前僅接獲立院駕駛反映有此問題,將視公聽會上立院代表陳述的意見做通盤考量。

另外,航空業性質特殊,若遇上飛行16小時以上的「超長航班」,勞工局放寬規定,一日可工作超過12小時,須間隔18小時再出勤。但有航空業者反映,部分國外直飛航班介於12至16小時,不屬超長航班,但一日工時也會超過12小時,希望勞工局納入規範。

勞工局勞動基準科長梁蒼淇表示,超長航班時數由民航局定義,為全世界統一標準,考慮將12至16小時的航班定義為「中程航班」,一日工時同樣可超過12小時。

廣告業則強調時效性,接到專案後須密集連續工作,在每月總工時不變下,盼放寬每日工時上限;也有保全業者表示,新制大舉降低工時,須招募更多新人,但景氣變好徵才不易,希望延緩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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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接下來…就看執行力!
2011/06/22 07:26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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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特稿】 2011.06.21 02:56 pm 
 
台北市率先發動檢討84條之1適用行業工時規定,勞委會被迫跟進,並一併檢討刪除不合時宜適用行業,一切雖然來得慢,但總比不做好。惟檢討工時只是第一步,能否執行才是關鍵,甚至相關產業勞工是否會被變相減薪,都有賴勞工主管單位全方位的保障。

84條之1時空背景源自87年勞基法擴大適用,因此賦予部分適用行業職務可以排除勞基法正常工時,原本是良法美意,但是從87年適用以來,勞委會陸續進行38次指定,卻從來沒有刪除任何指定行業,等於完全沒有「動態調整」過程,才會陸續出現弊端。

勞委會十餘年來未主動檢討84條之1,也未曾抽查地方政府核定的工時是否合適,突顯主管機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態,也陷勞工於被剝削風險,勞工過勞案例一一引爆,中央與地方都難辭其咎。

中央主管機關不動,地方政府自然也是有樣學樣。當中央將84條之1適用行業之工時協商權下放地方,地方政府按表操課核定業者勞動契約,一用就是十餘年,渾然不知超高標的工時上限,成為勞工過勞的幫手。

如今台北市及勞委會總算動起來,台北市政府更是走在勞委會前面。但訂定工時之後呢? 除了業者是否確實遵守外,由於業者送地方政府核定的工時契約都是個案核定,北市還得釐清明年5月適用工時上限新制後,市府之前核定不合新制標準的工時契約,是否仍然有效? 還是全數作廢? 若市府態度不明,雇主就可能大鑽法律漏洞。

對勞工更重要的是,工時上限降低了,薪資是否也會縮水?對雇主來說,加班工時減少,加班費一定受影響,但如何防範不肖雇主藉工時上限調整理由,行不合理減薪之實,台北市積極調降工時之餘,還得後繼有力,才能提供勞工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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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站/便宜又便利的勞工將成歷史
2011/06/22 07:19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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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特稿】 2011.06.21 02:56 pm 
 
針對勞基法第84條之一的特殊工作勞工,台北市率先完成相關「工時上限審查標準」,未來38類(60項)工作的工時均有明確、合理且清楚的規範;此一作法,雖令業者(資方)成本增加,但卻更進一步保障這些勞工權益,進而避免過勞死案件不斷發生。

台北市政府這項作法不但保障了特殊行業勞工的「生存權」,也宣告「便宜又便利的勞工 」將成歷史,重新正視勞工應有的價值。

台北市政府在這次完成相關審查標準,主要是規範勞基法所規範的「例外情形」,將這些未受勞基法一般保障勞工的工時上限拉回正軌,避免「責任制」一再遭到濫用。北市勞工局的審查標準是:上述在台北市提供勞務的勞工均適用,非僅規範設籍台北市的勞工。

非但如此,由於目前中央對於上述38類工作,除了對保全業的工時有規範外,其餘均未規定,因此北市率先訂出的工時上限審查標準具有領頭羊的角色,可供各縣市比照或參酌,具有一定程度的指標作用。

未來這些工作的勞資雙方只要在此一標準下,約定工時,並經核備,即不會遭到處罰,等於是將勞基法第84條之一的工作者的工時上限更趨透明化,一切攤在陽光下協商,一清二楚。

過去,台灣勞工因「工作性質」關係或是所謂「責任制」的大帽子下,某些程度下一直遭到剝削,如今在中央法令的授權下,台北市勞工局經與勞、資雙方溝通後,明訂出審查標準,跨出艱鉅的一步 ,這一步雖是地方政府跨出,但卻是影響勞工權益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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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彈性工時 不能影響勞工權益
2011/06/22 07:16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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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辛炳隆】 2011.06.22 02:47 am 
 
國內產業結構逐漸轉變,隨著服務業類型愈來愈多,加上製造業生產型態改變,企業需要比過去更多的彈性,但勞工權益仍應受到保護,我認為勞基法在鬆綁工時彈性的同時,應基於平等待遇原則,不能有成本差異,才能避免企業濫用。

勞動市場的彈性化,包含變形工時、臨時工以及定期契約工。彈性化的原因,第一是產業結構的改變,過去製造業大規模生產的型態,很難彈性化,但服務業的產生,和製造業生產型態的改變,讓彈性化的需求增加了。其次是勞工本身的選擇。愈來愈多勞工不再喜歡固定時間的工作模式,需要較為彈性的工作方式,因此在供需雙方搭配下產生。

還有一個因素是全球化所帶來的需求不確定性,導致企業對市場需求的掌握度,也不如過去那樣明確。此外,全球化的成本競爭壓力使企業無法再以存貨調整方式來因應市場需求波動,改以追求生產資源的彈性組合與應用,進而產生了派遣、外包等就業型態的多樣化,亦即人力資源搭配的彈性化。

我國勞基法過去是從工廠法延伸制定,本質上就比較適用製造業,但這幾年隨著社會環境改變,職場型態更多元,服務業興起與各種非典型勞動型態相繼出現,過去以製造業為原型設計的勞基法,當然必須調整。然而,無論如何調整,都有不變的原則,亦即不能單方面鬆綁給企業更多用人彈性,例如在工時彈性化的鬆綁上,勞工權益不受損是基本要遵守的原則。因此,我不贊成廢除勞基法第84條之1,但針對過去企業濫用的部分,應該搭配嚴格的審查機制。

部分企業先利用第84條之1的適用,得以不受正常工時的約定,繼而在這種鬆綁條件下再以「月薪計酬」為由,變相達成單位時間勞動成本降低的目的。這種成本降低的差異化條件,正是造成企業濫用責任制的原因。

因此我認為,現階段應先加強審核機制,落實勞資協議的合理公平性,而且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工時核定應區分正常工時與加班工時,正常工時數仍應遵守勞基法二周84小時的規定,而加班工時部分應要求企業遵照勞基法加計加班費。一方面可以讓勞工所得趨於合理,另一方面在無法享有成本差異的條件下,企業主就比較不會濫用第84條之1。如果仍有濫用情況,再考慮排除適用第84條之1的彈性工時制,甚至廢除第84條之1。

換句話說,人力運用彈性化絕不能產生成本差異化的效應,因為一旦成本有差異,任何立意良善的彈性化修法都會遭到企業濫用。以勞動派遣而例,國內勞動派遣遭濫用也是因為縱使做同樣的工作,派遣員工的薪資與福利往往低於正職人員,產生成本差異效應。

企業用人彈性增加,代表單位時間內勞動使用密度增加,勞動者付出的心力也隨之提高,按理說給勞工的單位報酬應該更高。然而,國內的人力運用彈性卻往往伴隨著薪資下降,勞動條件惡化,而這也是國內勞工團體反對政府修改法令,放寬企業人力運用彈性的原因。

企業確實需要比過去更多的彈性,政府在鬆綁或修改勞動法令的同時,應該要考慮到成本差異的問題,不能因為不同雇用型態,在制度上使企業主有機會濫用,曲解了彈性化的良善用意。

(本文由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辛炳隆口述,記者葉小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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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肝業限工時 勞委會也許比北市嚴
2011/06/22 07:10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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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湯雅雯/台北報導】 2011.06.22 02:47 am 
 
台北市勞工局率先訂出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的工時規範,勞委會表示,這卅八類行業的工時皆由地方政府把關,勞委會尊重各地做法,也強調五個月內全面檢討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適用行業,也許比北市勞工局訂的工時上限還要嚴格。

勞工過勞死頻傳,台北市勞工局率先訂出三大類工時上限,勞團認為勞委會不應再逃避責任。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回應,這卅八類工作者的工時都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核備」,勞委會負責行政督導,地方政府願意動起來,「對勞工是好事」。

王如玄坦言,八十四條之一最困難的就是「執行面」,地方政府要確實核備,讓勞雇雙方訂的契約「名實相副」;加上八十四條之一內有許多行業早已不合時宜,勞委會預計十一月中,完成八十四條之一所有行業的檢討,包括工時指引、剔除不適合行業,「到時候說不一定比北市勞工局訂得還要嚴格」。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認為,勞委會不該「置身事外」,把責任全推給地方政府去核備,因為各地方主管機關若訂出的工時標準不一,「台灣勞工豈不是一國多制、差別待遇」,勞委會應全面檢討八十四條之一的正當性,避免讓資方濫用。

孫友聯補充,八十四條之一從一九九六年修正通過後,問題層出不窮,資方濫用責任制,讓適用八十四條之一的勞工「工時失控」,過勞死浮上檯面,勞委會卻還如此「冷感」,這種鴕鳥心態讓勞工不敢奢望訂出工時上限,就能改善過勞問題。

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理事長盧孳艷也說,北市雖訂出工時上限,但仍難防企業「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可能淪為讓地方政府核備的契約和勞工的真實工時是兩套標準,呼籲政府應加強勞檢及罰則,才能讓勞工遠離超時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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