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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三法5.1上路 組工會大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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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1.04.28 04:52 pm  

勞團送期末考卷給行政院長吳敦義 / 楊美玲
 
五一勞動節將至,勞工團體將發起反貧困大遊行,上午他們送期末考卷給吳敦義院長,希望五一前給答覆,並在行政院大門口高舉反貧窮標語牌「鳴哨」抗議政府漠視勞工權益。
記者盧振昇/攝影

勞動三法5月1日同步生效上路,組工會大解禁,除軍人及公務員外,所有人都可組工會;勞工除可參加任職公司工會,也可跨關係企業及控股公司參加工會。罷工則簡化程序,不必再召開會員大會,可採通訊投票,半數通過即可罷工,但水電燃氣、醫院及電信要提供「必要服務」,才可罷工;教師可組工會但不准罷工。

勞動三法指的是「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團體協約法」,由於都歷經數十年未修,修法工程浩大,修法過程也一波三折,通過三讀時程都不一致 (團體協約法97年1月三讀,「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三讀;「工會法」99年6月三讀)。但因三法互有關聯,必須同步上路,致三法至今「公布但尚未實施」。

勞委會去年即宣布三法將在今年5月1日勞動節同步上路,當做送給全國900萬勞工禮物。下午勞委會舉行慶祝五一勞動節暨表揚全國模範勞工典禮,也將正式宣告勞動三法啟動儀式,宣告新勞動時代來臨。

三法中,「工會法」從民國18年制定,只小幅修正;此次大幅放寬籌組工會限制,只有軍人及公務員不能組工會,教師可組工會,但不能罷工。

參加工會彈性放寬

另一個重大調整是擴大勞工參加工會彈性。現行勞工只能參加所屬公司的工會,參加產業工會必須是「法人」,但未來勞工除可參加自己所屬企業工會,還可參加同一關係集團或同一金控工會,甚至是相關產業從業人員組成的產業工會。舉例而言,如果是某銀行員工,過去只能參加該銀行工會,以後可以參加該銀行所屬金控的金控工會,並以個人名義參加銀行員產業工會。

大幅簡化罷工程序

「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對罷工程序大幅簡化,以往工會要罷工必須召開會員大會,但是會員大會召開不易,修正案放寬只要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罷工。

罷工對象,除軍人及所屬軍火工業(如中科院)及公教人員外,都可罷工,但自來水、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如自來水公司、中油、台電、瓦斯公司)、醫院及銀行轉帳清算與證券期貨交易 (如證交所、期交所、集保中心)等,則採「限制罷工」,亦即必須要提出「必要服務條款」經主管機關核定,才能罷工。另電信事業也要維持基本通信服務,才能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新增裁決機制,則是彌補現行制度對雇主干擾工會組成裁量機制不足,明定若雇主對勞工加入工會,或是工會幹部從事工會活動,而有降職、減薪、解僱等「不當勞動行為」,將可直接由勞委會裁決委員會進行裁決,做出恢復原職原薪處分,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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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團批:工會法大鬆綁 口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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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湯雅雯/台北報導】 2011.05.02 03:09 am 
 
昨天五一勞動節同時宣告勞動三法正式上路。去年六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完成「勞動三法」最後一塊拼圖,其中最重要的是,新法增設同類型企業可聯合組成「產業工會」;教師也可組織產業工會,但不得罷課;且外勞未來也可擔任工會幹部。

勞委會發言人潘世偉表示,工會法大幅鬆綁勞工組工會,包括竹科電機電子從業人員、電信業等都傳出組工會。

勞委會指出,新上路的工會法,不僅增加工會組織類型,將原廠場範圍的「產業工會」修正為「企業工會」,並擴大企業工會組織範圍,由廠場擴大至事業單位甚至集團工會,產業工會則可跨區域組織。

工會法同時放寬組織工會的程序與限制,並放寬非我國籍員工才能被選為工會幹部,也就是說,外勞也能擔任工會幹部,但工會名稱不得有族群或種族歧視字眼。

對於工會法鬆綁,從事工運超過廿年的新海瓦斯工會顧問林子文認為,勞委會修正工會法是「口惠實不至」,台灣中小企業、派遣工這麼多,表面上看似鬆綁工會,從過去的「核准制」變成「報備制」,但仍無太大實質意義,工運人士私下都笑稱這是工會「管理」法。

他舉例,勞工組工會應由勞工自行發起,勞工想穿的是「便服」,而不是勞委會設定好的「制服」,硬把這套制服得再好,還是不合身,仍不是勞工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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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勞委會送大禮 勞工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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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特稿】 2011.04.28 02:26 pm 
 
勞委會在五一勞動節送出勞動三法實施大禮,三法修正重點不無進步內涵,也想創造更健全的工會發展環境,拉高勞資談判籌碼,只是台灣勞工工會意識薄弱,勞資爭議乃至勞動訴訟處理機制仍缺乏完整配套,風光上路的「勞動三法」會不會成為「勞動空法」,仍有待觀察。

鼓勵勞工加入工會,被勞委會視為啟動勞動三法最重要指標。從另一方面解讀,正因為台灣工會組織長期不振,迫使勞委會必須下猛藥,推動勞工加入工會。

舉例而言,勞基法規定工資、工時都應由勞資協商,但是台灣企業工會組織率低得可憐,勞資協商形同具文,頂多只是「勞工簽字同意」。從源頭來看,工會法新制讓勞工可以同一事業單位及金控公司組工會,甚至跨到相關產業勞動者組工會,的確有助相關產業勞工合縱連橫,但是工會法運作80 餘年,工會組織率只有5%,官方若不能從勞工勞動意識著手,擴大培養工會幹部,再大的鬆綁,也激不起勞工加入工會熱誠。

工會幹部是工會運作的靈魂,勞資爭議法此次增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試圖降低雇主對工會的阻撓,雇主只要對工會幹部有減薪降職等不利處分,可以透過新增「裁決機制」速戰速決,但是裁決處分仍要法院認可,而且僅限減薪降職,雇主若迴避改以調職、刁難等方式破解工會,能否及時阻絕雇主不利對待,裁決機制運作成效非常關鍵。

勞委會將勞動三法上路當做大事,但多數勞工顧飯碗至上,很難體會啟動三法的意義。近幾年,從部分工時、派遣勞工被剝削,正職勞工過勞死,看似一般勞資爭議,背後透露玄機在於長久以來勞雇失衡的談判地位,源頭不外是工會組織率低、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不全,勞動三法此時啟動,雖有其天時地利的重要時空背景,如何發揮三法效益,考驗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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