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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 將擺脫臨時工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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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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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郭玫君/台北報導】 2010.07.12 03:00 pm
  
經過近半年的開會研商,勞委會首度針對數十萬派遣勞工,在勞基法中增訂「派遣」專章,終於敲定最後版本,今天起與勞資做最後確認,預計8月底送行政院審議。其中明定六大類人員不得使用派遣,派遣比率不得超過受僱員工3%,但經工會同意可到20%,都較最初版本限縮。

另外草案明定派遣公司不得與勞工簽定期契約,也就是現行普遍存在的登錄型派遣公司都屬違法,派遣公司必須常態僱用派遣勞工,不再只是「用後即丟」的臨時工,修法通過有一年緩衝期,讓業者調整做法。

勞委會今邀集政府各單位舉行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座談會,出席部會對於使用勞動派遣之範圍與限制提出不同看法。

經部對限制比率有意見

據了解,經濟部工業局代表對於派遣勞工人數限制比率有些意見,且對於以負面表列方式排除醫事等六類工作者在派遣使用範圍之外,認為限制仍太嚴苛,對企業綁手綁腳,可能有礙經濟發展。工業局也援引工商團體看法,認為經勞資會議同意至少要達到10%才行。對此,勞委會表示,目前派遣勞工比例約佔整體勞的5%,因此5%應是合理範圍,可避免派遣情勢再惡化。勞委會決定以「負面表列」方式規範派遣進用行業,明定醫療人員、保全人員、航空人員、航海 (船員、遊艇駕駛、動力小船駕駛及助手)、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人員、採礦人員等六大類員工不得採用派遣。

現行派遣業幾乎都屬「登錄型」,也就是先受理勞工登錄,等到接案需要勞工,才從中挑選適合人力到要派公司工作,此舉使得派遣工被形容為「免洗筷」。為了保障派遣勞工僱用安定,條文明定派遣公司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小辭典/派遣勞工

【聯合晚報/陳素玲】

「派遣勞工」是很多企業為了減少聘僱正職勞工,因此改以「派遣」型態進用勞工,一般以負責「非核心工作」為主。

「派遣」的三方關係,一般「派遣勞工」是由「派遣公司」僱用,然後指派到「要派公司」提供勞務。

例如甲公司決定將「電腦維修」工作由「派遣勞工」負責,便找乙派遣公司指派丙派遣勞工進入甲公司工作。此時丙勞工就是「派遣勞工」,受僱於「乙派遣公司」,但在「甲要派公司」工作。

派遣勞工的薪資、勞健保等費用一般由「派遣公司」負責,但工作則接受「要派公司」指揮監督。全台目前約有數十萬派遣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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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教授辛炳隆:不定期契約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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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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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本報訊】 2010.07.12 03:00 pm 
 
台大國發所教授辛炳隆認為,非典型工作型態的潮流無法避免,可以理解企業運用外包、派遣來達到彈性人力需求,若這種勞力運用概念遭濫用,只是將派遣人員當成「免洗筷」。

辛炳隆指出,目前最為人詬病的是要派公司藉此規避勞基法。他指出,我國勞基法中對「定期契約」規定嚴格,但對於派遣業者與派遣勞工間的「定期契約」卻執法不嚴,導致要派公司選擇轉以「派遣」的方式規避勞基法,他認為,在派遣公司與派遣工之間簽訂不定期契約,才可讓派遣工權利獲得保障。

支持採用「負面表列」方式規範派遣進用行業的辛炳隆認為,日本派遣工激增的問題主因在於「登錄型派遣」,而非負面表列所導致。「如果要正面表列,甚至是依照工會慣用的核心/非核心職務去區分,到底要如何去認定哪些工作是重要的、哪些是不重要的,可以使用派遣?」辛炳隆認為,「更何況這樣的區分對於保護勞工一點幫助也沒有,只會讓原本就弱勢的勞工,更成為邊際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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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公司欠薪 雇主要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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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07.12 03:00 pm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
報系資料照片

前言:早在10年前,管理大師彼得‧杜拉克就從企業運用人力角度,預言派遣業將愈來愈發達,如今他的預言不但成真,派遣勞工不但人數激增,其暗藏的勞力剝削、差別待遇、雇主責任不明確、僱用不穩定等現象,更引發社會集體關切。政府立法進度緩慢,派遣勞工至今仍是勞動法令孤兒,本報透過系列報導,凸顯派遣勞工的困境,期能帶動社會關照的力量。

派遣工作滿1年 可以要求成正式員工

經過近半年的開會研商,勞委會首度針對數十萬派遣勞工增訂「派遣」專章,終於敲定最後版本。未來派遣工不再是臨時工,如果在要派公司 (即工作地點)工作滿一年以上,就可要求成為正式員工;要派公司也不能「只用不管」,必須視同雇主,在工資、職災、就業歧視等方面,都必須負連帶責任。

對於派遣業的管理,勞委會採「報備制」而非「許可制」,條文明定派遣業要向主管機關備查;至於進用派遣勞工的事業單位,則在每年1月及7月定期申報,以利管理。一旦建立派遣登記制後,未來政府單位更能有效掌握派遣勞工人數及進用情形。

防假派遣、真僱傭 不能指派特定勞工

由於現行很多要派公司都是「假派遣、真僱傭」,勞委會此次修法明定要派公司不得向派遣公司要求指派特定勞工,另外並比照「定期契約工」精神,首度賦予派遣勞工請求成為正式員工權利,明定若派遣勞工在同一要派單位工作滿一年,並繼續為該要派單位提供勞務,就可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不定期契約,也就是成為正職工。

派遣勞工雖可提出成為正式員工請求,但要派公司有拒絕權利。條文明定,要派公司收到派遣勞工書面通知之日三天內,可在三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若未表示,就視同同意。

此外,目前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公司,幾乎不負任何雇主責任,勞委會此次修法,明定「要派公司」具有「共同雇主責任」,其中有三個層次規定。在工資部分,要派公司必須負「補充責任」,亦即若派遣公司有積欠工資,經勞工請求而不支付,則要派公司要負給付責任;至於職災補償,要派公司要負「連帶責任」,勞工可向任一方求償;至於勞工安全衛生、性騷擾及就業歧視等情事,要派公司則「視同雇主」,若有違反情事,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都要一併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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