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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職被騙帳號 「無償」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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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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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2010.06.04 03:54 am 
 
21歲黃姓女子看報紙應徵接聽員,被詐騙集團騙得存摺、提款卡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審理法官以她是「詐欺幫助犯」,判她拘役,但她不服上訴;合議庭法官認為,她並無詐欺幫助的主觀故意,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黃姓女子去年8月看報紙刊登分類廣告,打電話應徵尋夢園交友網接聽員,對方藉口要跟銀行核對資料,叫她提供履歷表、存摺、提款卡,她曾問為何找工作要提款卡,對方騙她錄用後要做薪資轉帳,她信以為真,第2次改寄郵局存摺及提款卡,結果被利用為人頭帳戶,一審法官認為她隨意提供個人極為重要的金融帳戶,供詐騙集團獲益,判她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不過,黃姓女子堅決否認有幫助詐欺,她說,有從報章、電視看到利用他人帳戶詐騙的事情,但不知這麼複雜,她的帳戶被利用行騙曾去報警,並配合警方辦案,去年11月12日警方還破獲兩岸詐騙集團,逮到提領贓款的車手。

承辦警員也證實她的說法,說監聽詐騙集團對話時,確實有聽到集團成員向帳戶所有人行騙,要薪資轉帳核對之用,不曾聽過提供帳戶報酬等內容。

合議庭審理認為,外觀上有幫助犯罪,但對犯罪行為並無認識,欠缺幫助故意,就不算幫助犯,並且一般人對社會事物的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加上一個正常理性的人豈有無償提供自己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讓其享受鉅額暴利,無端讓自己陷入檢警追查的道理,所以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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