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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公假「辦事」遭解僱 判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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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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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5.13 03:01 am 
 
台灣百事食品公司台南工廠產業工會曾姓常務理事,以辦理會務為由請公假,卻蹺班帶女子上賓館,被公司解僱;法院認為曾雖然違反誠信原則,用公假做私人的事,但還不到解僱程度,判決他可以復職定讞。

台灣百事食品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國際百事集團」台灣分公司,生產百事可樂、休閒食品波卡等。法院判決並要求百事公司,應給付曾從被解僱到復職期間每月四萬多元的薪水,合計近七十萬元。

曾姓工會常務理事起訴指出,工會的會務繁雜,駐會理事辦理會務不必出具證明,離開公司也只要附上假單即可;但去年二月他被迫離職,他認為公司是為了準備金給付的爭議,找理由開除他,明顯打壓工會。

百事公司表示,曾擔任常務理事期間,常不依規定事前提出請假單,公司於九十七年十二月重申請假規定,他仍未出具任何證明,於九十八年一月陸續請了五天的「會務假」。

經查核發現,曾姓常務理事於其中兩天帶女子到賓館,有一天整天待在家裡,違反最忠實的履約義務;公司決定解僱,是因為他的不當行為,和工會職務無關。

判決書指出,企業基於管理的必要,有權要求工會常務理事請公假外出時,須事先送公司核准,並附證明,曾姓常務理事請公假外出,就不能在公假時間處理私事,和女子上賓館。

但法院也認為,依社會通念,以曾的情形而言,公司可先予其他較輕微的處分,例如警告、記過等,而不是直接採取剝奪工作權的最後手段,解僱因而不合法。本案歷經三審,百事公司都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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