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0.04.20 02:58 am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未料台中市私立比才托兒所劉姓幼教女老師申請產假,老闆林松柏僅給4星期產假,台中地院昨依違反勞動基準法將他科處罰金新台幣3萬元,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林松柏(52歲)自96年8月間起,僱用劉女擔任幼教老師,而劉女去年因懷孕滿33周時早產,經醫師診斷後,建議要休息3周,6月初申請產假,並獲得托兒所主任焦國蓓同意。
未料,林松柏竟僅核准4星期產假,且僅發劉女7月份的5日工資2880元,經台中市政府移送檢方起訴,林否認違反勞基法,辯稱劉女未依托兒所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手續並未完成,她要請假也沒有告知,工作均無交代。
法官查出,比才托兒所內部工作守則規定,員工得請產假的天數為40天,在員工進入托兒所任職時,均會告知並請員工同意後簽署員工守則;但法官認為縱已取得員工同意,但違反勞基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同時,焦國蓓證稱他每月都要寫薪資條,及在上面註明劉女請產假,並告知劉姓園長,法官因此對於林松柏諉稱不知劉女請產假病假,實不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