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09.10.09 03:45 pm
針對勞團指控許多政府部門將許多工作,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規避勞基法,連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都是「承攬」,勞委會上午也不以為然。勞委會表示,若是有部門真的以「承攬」之名行「實質僱用」之實,的確不恰當,勞委會近期將與公共工程委員會溝通,希望工程會檢討「自然人承攬」方式。
勞委會表示,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政府採購法,並未禁止「自然人承攬」,但是那些勞務適合「承攬」,必須採事實認定,勞委會無法逕行認定,最重要的是,不能將一般性工作採用承攬,也就是以「承攬」之名,行「實質僱用」之實。
勞委會強調,「承攬」與「派遣」不同,若只是承攬勞務,承攬者不受交付承攬者指揮監督;「派遣」則是派遣員工可受要派公司指揮督導。如果勞團所言,政府部門以「自然人承攬」後,仍對承攬人有指揮監督事實,就可能涉及違法。
勞委會表示,將針對勞團指控內容,請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了解,是否有假藉「承攬」名義之事,若涉及鄉鎮公所,則請縣市政府進行了解。勞委會近日也會邀請公程會檢討政府採購法中對「承攬」定義。
立委:帶頭毀勞基法
【記者邱珮瑜/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上午與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舉行記者會表示,中央與地方政府所屬各機關與國營事業,不顧勞委會公告將7萬多名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反而讓臨時人員變成承攬人,有5978筆自然人廠商採購案,臨時人員全變成承攬人,這些人必須自付勞健保,期限內離職必須支付違約金,政府帶頭摧毀勞基法,做了最壞的示範。
孫友聯指出,廠商以自然人承攬勞工,雇主不需負責照顧勞工,更無勞工法令規定保障,承攬人(即勞工)需自行負擔勞健保,無提撥勞退,期限內離職者視同違約,需繳付違約金,根本就是有計畫剝削勞工。
公共工程委員會科長陳尤佳表示,雇用自然人部分,民國95年曾公布解釋令指出,若機關不是用人事經費雇用自然人,並當作非正式的臨時人力者,晉用方式比照人事法規,若訂有管理考核規定,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至於機關業務委外者,人力發包方式也已明訂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