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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員工公務員身份 原判理由不備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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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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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5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中華電信公司張緒中等15,644員工,為了公務員身份是否存在,與交通部及中華電信大打行政官司,經纏鬥4年,去年10月雖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但經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張緒中等人「已不具公務員身份」,及中華電信函令辦理公營事業移轉民營「非行政處分」,其判決理由並不完備,原判決應予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為適法審理。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該終審法院質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張緒中等人已「非公務員」身份的認定,顯示最高行政法院接受張緒中等人上訴所指「民國85年2 月5日制定公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法的特別法,其法律效力繼續存在。

     易言之,在中華電信移轉民營後,不當然得以排除續任員工的「公務員身份」;公司在民營化後繼續留用者,但留用期間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中華電信是在94年8月12日民營化,但該公司卻在該年8月11日發函給所屬各單位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員工,強制辦理保留月退休金或核給年資結算金。但員工不服集體與中華電信及交通部打起行政官司。

     去年10月2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張緒中等人訴請確認與交通部間的公務員任用關係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該院並判決,中華電信發函給員工通知辦理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的身份轉移及退休或續留用事宜,為「非行政處分」,而是以事業主對員工的地位辦理。

     張緒中等人認為,中華電信所發的函是違法的行政處分,因此提出復審,但遭駁回。於是一方面提起確認該函為違法的「行政處分」訴訟、一方面以交通部為對象也提起確認公務員任用關係存在的訴訟。但前者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後者則也被判決,駁回。

     但最高行政法院經10個月的審理後認為,中華電信發函給員工時,該函仍是經交通部授權委託辦理,應該具有「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因此將原判決及原裁定全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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