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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操…司機撞民宅 雇主負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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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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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2009.06.15 03:28 am 
 
屏東縣李姓曳引車司機開車時為閃避狗,撞毀三戶民宅及路燈,雇主先賠償九十九萬多元後向他求償;法官調查發現,李每天工作十二小時以上,因超時工作而精神不濟肇事,雇主須負一半責任。

李姓司機表示,法官判他還要賠一半、四十九萬七千多元,他並不滿意,但考慮上訴要花裁判費,他已沒有能力再打官司,決定放棄上訴。雇用他的啟盛交通公司也表示不會上訴。

卅三歲李姓曳引車司機,前年一月十五日清晨在雲林縣麥寮鄉駕駛曳引車準備上工,途中為閃避突然跑出來的狗,車子衝過中央分隔島並穿越對向車道,撞毀路旁廖姓等三住戶鐵皮屋及路燈,曳引機也嚴重受損。

啟盛交通公司先賠償民宅及電線桿等八十八萬四千多元,加上拖吊費、公司營業損失合計共九十九萬四千多元,公司認為全部該由李姓司機支付,轉而向李求償。

法官說,勞基法規定勞工一天工作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李姓司機往返高雄、雲林縣麥寮裝卸料,每趟至少五小時,裝、卸料各一小時,所需時間七小時以上,每日兩趟,工作至少十四小時,超過工時。

法官認為,李姓司機因工作逾時疲憊不堪,致精神不濟肇事,雇主也要負一半責任。啟盛交通公司則辯稱,李姓司機可利用裝、卸料時間休息,每天實際工作時間並未超過十二小時。

但法官指出,所謂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時間,只要勞工處於雇主得支配狀態下,即屬工作時間;李姓司機等候裝、卸料時間,仍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下,受到拘束,仍屬工作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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