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5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李人岳】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定教師及國防部所屬事業之勞工不得罷工;電力、醫院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業的勞工,也必須在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工會才能罷工。增訂調解人制度和獨任仲裁人機制。新法也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協助勞工有足夠的經費支持勞資訴訟。
立法院5日三讀通過了「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是從民國77年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法。修正條文將勞資爭議處理機構專責化,增訂調解人制度和獨任仲裁人機制。並以專章規範爭議行為,增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專章。
新法實施後,工會發動罷工不再需要召開會員大會,只要用無記名投票,超過半數贊成即可發動罷工。立委黃淑英表示,法案中也明定,教師及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和水、電、燃氣、醫院、電信及金融等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勞工,必須和資方簽訂如何維持基本服務的「必要服務條款」後,才能罷工。黃淑英說,今年以來失業率高漲,勞資爭議比去年同期增加1.7倍,顯示對勞工的保障更加重要。黃淑英呼籲,勞動三法攸關勞工權益,院會應該儘速通過工會法,讓勞工權益的保障更為完整。
法案中也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必須設置「勞工權益基金」,提供因勞資爭議提出訴訟的勞工適當的經費補助。基金來源包含政府逐年撥款、基金孳息和捐贈收入。
另外,當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的必要,可以在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