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市報導】 2009.06.05 02:44 am
貨櫃車、大貨車司機南北送貨,常超時工作;高雄市江姓司機每星期工時長達八、九十個小時,引發心肌梗塞,法官認為屬職業災害。
本報資料照片/謝龍田攝影
江姓化學槽車司機每星期工時長達八、九十個小時,幾乎是法定工時兩倍,引發心肌梗塞,要求雇主賠償;法官認為他每天開車十五小時,違反一般人生理狀況,所受傷害屬職業災害,判決雇主應賠償一百卅九萬餘元。
不景氣,失業率高,為保住飯碗不少人超時工作,賠上健康。法官建議勞工,看清楚勞雇契約,發現雇主違約,或者契約違反勞基法,可向勞工單位申訴,「畢竟,沒有什麼工作值得拿生命去換!」
若有類似訴訟爭議,要盡量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明文件,可增加贏的機會。江姓司機因為取得高醫「職業及環境醫學科」的診斷證明,認為他心肌梗塞是超時開車所致。
江姓司機所屬交通公司委任律師說,這一行工作本來就是這樣,公司有多給工資,江姓司機身體不好,有高脂血症才造成心臟病;且他在家中發病,非工作所致。公司不服判決,會提出上訴。
五十八歲江姓司機指出,九十一年二月受雇這家公司,雇主強令超時工作,每星期長達八、九十個小時。九十五年四月,他心肌梗塞併心因性休克,雖保住性命,但部分心肌壞死,請求賠償醫療、減少勞動能力損害及工資,共四百六十萬餘元。
業主辯稱,工時、車程均經司機同意,每天行車在三點八至九點五小時不等,途中有一、二小時休息。但簡姓司機作證說,每天凌晨一時就出門,到家多已晚上六、七時,一天工作少則十小時,多則十七、八小時,只有周日休息。
法官表示,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天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星期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江每天開車超過十五小時,且高醫診斷證明,江的家人沒有心肌梗塞相關危險因子病史,病因是超時開車所致,因此判決業主扣除江已領得勞保傷病及殘廢給付,應賠償一百卅萬一千五百六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