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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超時過勞 雇主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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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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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市報導】 2009.06.05 02:44 am  
 
貨櫃車、大貨車司機南北送貨,常超時工作;高雄市江姓司機每星期工時長達八、九十個小時,引發心肌梗塞,法官認為屬職業災害。
本報資料照片/謝龍田攝影

江姓化學槽車司機每星期工時長達八、九十個小時,幾乎是法定工時兩倍,引發心肌梗塞,要求雇主賠償;法官認為他每天開車十五小時,違反一般人生理狀況,所受傷害屬職業災害,判決雇主應賠償一百卅九萬餘元。

不景氣,失業率高,為保住飯碗不少人超時工作,賠上健康。法官建議勞工,看清楚勞雇契約,發現雇主違約,或者契約違反勞基法,可向勞工單位申訴,「畢竟,沒有什麼工作值得拿生命去換!」

若有類似訴訟爭議,要盡量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明文件,可增加贏的機會。江姓司機因為取得高醫「職業及環境醫學科」的診斷證明,認為他心肌梗塞是超時開車所致。

江姓司機所屬交通公司委任律師說,這一行工作本來就是這樣,公司有多給工資,江姓司機身體不好,有高脂血症才造成心臟病;且他在家中發病,非工作所致。公司不服判決,會提出上訴。

五十八歲江姓司機指出,九十一年二月受雇這家公司,雇主強令超時工作,每星期長達八、九十個小時。九十五年四月,他心肌梗塞併心因性休克,雖保住性命,但部分心肌壞死,請求賠償醫療、減少勞動能力損害及工資,共四百六十萬餘元。

業主辯稱,工時、車程均經司機同意,每天行車在三點八至九點五小時不等,途中有一、二小時休息。但簡姓司機作證說,每天凌晨一時就出門,到家多已晚上六、七時,一天工作少則十小時,多則十七、八小時,只有周日休息。

法官表示,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天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星期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江每天開車超過十五小時,且高醫診斷證明,江的家人沒有心肌梗塞相關危險因子病史,病因是超時開車所致,因此判決業主扣除江已領得勞保傷病及殘廢給付,應賠償一百卅萬一千五百六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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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奔波 司機:做阮這途 為錢賭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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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謝梅芬、徐如宜、曹敏吉/高雄市報導】 2009.06.05 02:44 am 
 
「做阮這途,就是為錢賭命。」一名大貨車司機說,江姓司機超時工作,是不少貨車司機的寫照;「工作操到要賣命,值得嗎?」法官則籲請政府制定特殊性質工作的工時規範,保障勞工權益。

凱旋醫院精神科醫師林耕新指出,現代社會因壓力競爭「過勞」情形常見,「最直接的解決之道,就是減少工作量。」林耕新說,工作時間長,休息時間不夠,精神就不好,工作效率就低,然後得花更長的時間工作,變成「惡性循環」。

「錢是好賺啦,不知賺ㄟ得,吃ㄟ得嘜?」高雄許多大貨車司機南北奔波,半夜出門到台北,下午從北部再載貨返高,一來一往,一天至少開九、十小時車。

老闆則對運輸業的超時工作現象反駁說:「誰敢保證,下月生意怎麼樣?」「我養那麼多司機要幹嘛?」司機超時都有付加班費,言下之意,錯不在業者。

「錢歹賺」,四十餘歲的賴姓大貨車司機說,趁年輕多賺一點吧,辛苦點一個月可賺七、八萬元,「比開計程車好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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