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洪敬浤/台中報導】 2009.05.20 04:19 am
23歲女子賴妤甄擔任某服飾專櫃小姐,去年底公司盤點存貨短缺10萬元,她質疑公司扣薪違反勞基法,向台中市勞工處申訴。這家服飾公司的人事主任林國維說,公司扣的是業績考核獎金,並不是薪水,沒有違法。
台中市政府勞工處長賴淑惠說,此案3月經勞資調解,但雙方沒有共識,賴小姐可申請再調解;勞工處將去函,要求業者說明扣款經過;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如果確有此事,將移送地檢署偵辦,最高處3萬元罰金。
賴妤甄任職某服飾專櫃,去年12月盤點,發現短缺7萬元貨品,當時她與另名職員各賠1.75萬元。
賴妤甄說,公司分期扣款,她當月原本該領8890元獎金,就被扣掉6000元,沒想到今年1月又盤損3萬元,得賠7500元;她1月業績高達67萬元,獎金加底薪約5萬元,最後卻只領2萬元。
賴妤甄說,2次盤損得賠2.5萬元,公司卻扣3.6萬元,多扣了1萬1千元,應該還她,她申請調解卻失敗。她強調,3年前讀完大一,擔心景氣差,乾脆休學賺錢,如今被扣薪水,實在不公平,而且公司直接扣錢,違反了勞基法。
這家服飾公司人事主任林國維說,銷售員業績好可領獎金,但盤點短缺也得賠償,扣款部份不屬於薪水,並不違法;賴小姐後來不願負擔保管貨品責任,公司也同意,但她這樣只能領底薪,不能領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