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江良誠/南投報導】 2009.04.15 02:34 am
南投縣私立同德家商兩年前資遣校車司機江志向,江志向認為校方找藉口資遣他,認為資遣不合法,提出訴訟,南投地方法院昨天判決江志向勝訴,雙方雇傭關係仍存在,同德家商並需給付他兩年來積欠的薪資。
判決書指出,江志向從89年起擔任同德家商校車司機,前年底遭同德家商資遣。江志向指控,學校先是以「校車機油嚴重耗損」為由,將他由技術工友,調整為普通工友,更要求他從事環境清潔等工作。
他請事假、喪假,學校也不准,最後決議將他資遣。他認為同德家商作法違反勞基法,主張資遣無效,雙方仍有雇傭關係。
同德家商否認指控,認為江志向請喪假未附訃文,不符請假規定,江志向未到校上班,學校也沒因此懲處他。而學校因校車老舊,準備將校車業務外包,因此調整江志向為普通工友,他卻不願整理環境,只是坐在樹下,時間長達兩個月,如果以曠職處理,他可能無法請領資遣費,才開會將江志向資遣。
法官審查,江志向是校車司機,和普通工友工作內容不同。學校雖以校車業務外包,將江志向調整為普通工友,卻仍有雇用其他司機,不符合內政部所訂「調職需有經營的必要性」,因此調整江志向的職務無效。
另外,同德家商未舉證江志向客觀上不能勝任駕駛校車工作的事實,卻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以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資遣江志向不合法。因此,同意江志向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且同德家商需支付兩年來,江志向每月2萬8千多元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