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 2009.04.14 02:31 am
台北縣一家建設公司女職員奉命與工地客戶應酬,她酒醉後被監工帶到賓館性侵害,事後她告知公司,但公司仍派她前往工地洽談業務。北縣勞工局接獲女職員申訴,依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處罰建商5萬元。
建商則以「性侵害不等同性騷擾」,認為並未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向勞委會訴願遭駁回,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法院認為「兩性工作平等法」防治範圍包含性侵害,日前判決建商敗訴。
北縣勞工局說,兩性工作平等法去年已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高等行政法院認同該法規範包含性侵害,因此判決建商敗訴。
已婚的女職員3年多前代表公司參加桃園縣龜山鄉一處工地上梁大典後,獨自與工地人員應酬被灌醉,隔天她醒來發現在賓館遭1名不認識的工地男子性侵,因擔心男子對她不利而假睡,直到對方離開,女職員才回公司,向叫她單獨出席的黃姓總經理說「都是你害我被設計了。」
女職員申訴說,她不認識該男子,直到1個月後公司討論該建案,桌上湊巧有性侵者的姓名、照片等資料,她當場向黃總指認「就是這個人,你知道就好」心裡希望公司能主動替她處理。
後來她曾問公司黃總如何處理性侵的事,黃總反問她「你認為我該怎麼處理?」她覺得公司似為留住客戶而隱忍此事,她因為已打算離職、控告對方,因此告訴黃總會自己討回公道;黃總雖說需要幫忙時再告訴他,但她認為公司未積極處理,還繼續派她到該工地送帳單、五金材料,表明不接受公司協助。
勞工局說,女職員後來控告監工性侵,並申訴公司違反兩性平等工作法,但該名監工在訴訟期間死亡,因此獲不起訴,黃總則以女職員已表明自己處理,且派她到工地大多接觸工地主任,並非監工,並指兩性工作平等法是規範職場性騷擾,與刑法性侵害無關,對公司被罰5萬元提出訴願、行政訴訟,結果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