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9.02.25 03:11 am
台北縣的范姓男子四年前下班步行回家時,遭酒駕男子撞擊四肢癱瘓,雇主以范步行違規為由,拒絕支付退休金與職災賠償金,板橋地院審理後,認定走路違規不屬拒付的事由,判決雇主要支付四百零九萬元。
范姓男子在板橋某家建築師事務所上班,九十四年四月七日下午六時,他將車子停在土城市一處停車場,欲走回住處時,遭曹姓男子酒駕撞擊,因頸脊骨折,導致四肢癱瘓。
范姓男子直到九十六年三月向雇主申請退休,但雇主未支付他退休金及職災補償金等共四百餘萬元。
雇主認為,范姓男子下班後遭酒駕車輛撞擊成傷,是因為他走在車道上,違反交通安全;而且范行走的動線,並非回家的路線,范被撞成殘,並非勞基法規定的職業災害,請求法院駁回。
法官傳喚認定車禍撞擊地點確實是在車道上,范確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雖有違反交通規定不予給付規定,但是指酒駕、超速等行為,步行違規未在拒付範圍,判決范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