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2 中國時報 【劉侑學/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成員】
日前媒體才報導一名在糖果店女性工讀生因體型較為豐腴,而遭店家以體重過重為由解聘;日昨又一女性員工被上司諷刺太胖憤而離職的消息,也引發社會各界的批評聲浪。
筆者認為,以員工的外型容貌作為解雇之理由,且無法證明體重與不能勝任工作的關連性,顯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時,不得有容貌、五官等歧視行為之規定。
面對職場歧視之時,勞工應積極主動捍衛自身權益,無論求職者或員工假如遭受到雇主之就業歧視行為,應儘速向該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所設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如此,方能遏止勞動者被因非理性的歧視行為被排除在就業市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