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8 中國時報 【林中君】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保條例」修正案,賦予勞保年金化的法源基礎。訂定所得替代率為一.五五%,起始費率為七.五%,按年調整至最高費率為一三%,也就是現行費率六.五%的二倍。請領退休給付的年限,則是從開辦的第十年起,逐年調高到六十五歲才能請領。紛擾多時的勞保年金,終於在執政黨多數優勢下強渡關山,但未來將面臨之現實考驗究竟為何?此攸關重大的公共議題在社會欠缺資訊下難以一窺全貌,然其影響及於後代子孫,非僅一時之效果,民意自有知的權利。
勞保年金化現實面臨最大困難點及爭議點即在於:財務困境及勞工對老年保障期望間之矛盾。財務困境係來自於老年給付之過往隱藏負債;因為過往費率之低估或因未見大量老年給付發生,致政府視而未見此一負債世代移轉之不公義,在面對勞工要求老年生活保障之輿論日漸之壓力下,卻又有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尷尬。
政府實負有勞保之最後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台灣無財政壓力,勞工對於老年生活之保障期待應給予充分之滿足。然不幸的是台灣在財政充裕時未積極建構社會安全網,也未對應計基礎下基金不足之勞保給予補貼提撥充補,而在現今財政不佳窘境下似乎無能力回應勞工老有所養之盼望。
而如果打腫臉開支票勉力符合勞工要求,除了現實選票之壓力外,寄望負債世代移轉可平滑現今當下老年一次給付清償危機之算盤,無異是剝奪了後代子孫之權益。且對照政府處理公保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過往隱藏負債擬採政府補列預算吸收的作法,似乎無法讓明瞭「大小眼差別待遇」的廣大勞工心服。
根據勞保財務現況及現行制度來精算,所得替代率訂在一.五五%則將超過給所謂之精算公平水準(也超過前幾年勞委會之草案設計,當然如果低於一次給付換算之精算公平之水準相信也不會有勞工願意選擇新制,也對馬上面臨之勞保基金清償問題無啥幫助)。所得替代率實應視勞保財務、勞工期望、及費率現實作通盤考量並取得共識及最大公約數。
不過所得替代率訂愈高則財務負擔愈高,而政府若不切割過往隱藏負債以編列預算方式支應,則費率調漲壓力愈大是不可逃避的事實。而在當下萬物皆漲之通膨預期情境下是否為勞工所接受?甚至反彈最大應是企業主!也許更加劇企業壓縮勞動力需求之副作用。
過往低繳費率的老年勞工,馬上可享受勞保年金之好處,卻無適當之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負債世代移轉之效果將替未來可能發生之世代抗爭埋下種子,或是出現未來政府被迫支票部分跳票,修改給付條件等等在現下歐洲多國已然發生之社會現象。故筆者認為如一定要馬上實施,則初期實應維持一段年數不調漲較適當,之後數年再採階梯式調漲費率之方式。
當然如果政府能苦民所苦,比照處理公保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過往隱藏負債以增列預算方式因應,並效法韓國進行政府部門再生工程精簡組織以提昇政府人員效能,落實權責相依之考核治理,再談公務人員依績效調薪(非不論績效之大鍋飯調薪)將會弭平私部門勞工之不平而生之比較心。
勞保財務困境非一日之寒。但也係政府不可逃避之責任,在經濟尚未有起色下,勞工對老年生活保障之要求及不安是政府應小心處理之課題。然重大社會法案之改變還是應審慎度之,以免遺臭萬年。
相對於政府對私部門廣大勞工之保障比較觀之,公保及公教人員優厚退休保障亦造成政府沉重負擔及龐大過往隱藏負債,為何厚此薄彼?與勞工退休保障之差益將是政府日後不斷會被挑戰的議題。社會觀感亦是政府不得不被挑起之神經,且若政府不切割過往隱藏負債以預算充補之,勞保年金負債世代移轉之議題將須嚴肅面對。對照歐洲等國之前發生世代抗爭之社會問題殷鑑不遠,台灣何去何從?
(作者為精算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