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陳文靜】 2008.03.10 04:25 am
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文靜。
寰瀛/提供
年關剛過,雖有一些公司風光尾牙及領取不錯獎金的報導,但不知有多少不但沒有拿到年終獎金,甚至遭雇主裁員的事件默默地在發生,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之就業、失業速報統計表顯示,去年失業中之人數平均每月為41萬餘人,其中因工作場所業務緊縮或歇業而失業中之人數平均每月為12萬餘人,表示仍有一定比率人員被迫失業,萬一勞動者突然被告知將被資遣,千萬不要慌亂,應仔細注意一些細節。
首先,要先瞭解雇主的資遣是否合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雇主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需符合上開事由之一,雇主之資遣始屬合法,假設雇主並未告知資遣事由時,最好先探詢瞭解,以利判斷。有時雇主自覺有可能不符上開各款,而採取與勞動者商議給付資遣費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如果勞工也同意,依契約自由原則,亦屬合法。因此,如果雇主在通知資遣之同時,要求勞動者簽署資遣同意書或相類似之文件,將來勞動者若想再主張資遣不合法,即有可能被認定為雙方已合意終止。
另需注意者,目前並非所有勞動者均適用勞動基準法,例如委任關係之經理人、經勞委會公告為不適用勞基法之工作者等,茲因此等勞動者並不受勞基法之保障,因此其契約之履行及終止,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這些勞動者對於終止之要件、有無補償措施等,最好先事先約定,才有保障。
萬一經瞭解之後,發現雇主的資遣不合法,而勞工又想回去工作,勞工可經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申訴協調程序、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或法院之訴訟程序主張權利,如果經濟上有困難,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另勞委會或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亦頒有一些補助辦法,因此亦別忘了向各單位洽詢是否符合補助條件。
若經瞭解後認為雇主的資遣確實合法,或對於資遣事由並不爭執者,則勞工除了領取資遣費後繼續尋求其他工作機會外,在此期間亦別忘了政府尚有其他保障勞工之措施或給付可以申請。例如勞工保險,雇主資遣勞工後即會辦理退保,但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可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但如果原投保單位已經結束營業、或雙方有勞資爭議或遷址、或原投保單位積欠保費者,可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之規定,向勞保局委託的團體申請辦理加保手續,可避免勞保年資中斷。另依對於適用就業保險法之勞工,可依各請領條件申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之保險給付,以暫時維持失業期間之生活,並接受勞工職業訓練促進就業。
因此,在經過被告知資遣之震撼後,請靜下心來,好好思考各種步驟,或可因此造就另一個新事業的契機。(作者是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