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7.12.27【薛孟杰/台北報導】
勞委會二十六日通過「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從明年元旦起,雇主僱用弱勢失業勞工,獎助金額將從每人每月新台幣五千元提高到一萬元,以增加雇主聘僱失業勞工的誘因。
勞委會二十六日亦同時審查通過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從明年一月起,雇主除外勞應負擔的健保費、勞保費、膳宿費或所得稅外,應該全額給付外勞薪資,不得接受委任代扣、代匯借款或貸款等。雇主並且需要在外勞入境後三日內,提供外勞住宿的建築物合法建照證明文件。
勞委會職訓局局長陳益民指出,從今年七月一日起,基本工資調整到每月一七二八○元,因此修正獎助僱用失業勞工額度,從現行五千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一萬元,可增加雇主僱用及留任勞工的誘因,為弱勢勞工爭取初期受僱用的機會,但雇主聘用的「弱勢勞工」必須為就服中心推薦的弱勢就業者。
勞委會昨日同時通過「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將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從每小時九十五元修正到每小時一百元。勞委會說明,該項修正是配合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的補助標準為每小時補助一百元,亦將從明年元旦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