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
公司於一月間用微軟MSN告知,因要縮編所以將我遣散,我要求公司依《勞基法》給資遣費,公司竟說沒錢,會這樣做已經有做準備了,要告就去告吧!
此外,我去勞保局申請我的勞保明細,公司幫我投保的金額是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對照繳費表是二百零四元,但我的月薪是二萬五千元、全勤另有一千元,每月的勞健保都要扣約七百元,我問公司如何計算的?公司反而回我對勞保很沒知識,因為有獎金、津貼之類,我覺得很嘔,能對公司提出告訴嗎?
律師盧永盛答:
《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除非有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或勞工無法勝任工作時,僱主才能告訴員工要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年資長短必須在十日至三十日以前預告,讓員工有時間另覓工作。
另同法第十七條也規定,除非員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重大過失,否則僱主得發給員工,每滿一年相當於一個月的平均工資資遣費,僱主拒付資遣費,當事人可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協調,若證明是僱主違反《勞基法》又不改善,將被處以刑責或罰款。
短報保費處兩倍罰款
至於高薪低報,只要勞保局查證屬實,僱主將被處罰短報保費的兩倍罰款,同時,僱主也恐涉嫌偽造文書罪,但能否勝訴,須看員工保留的薪資單,是否能證明二萬五千元的收入是經常性薪資。
記者許淑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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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96 06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