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馮復華/台北報導】 2007.02.28 04:12 am
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昨天修正通過攸關市內近20萬名身障民眾的「台北市身心障礙者自立更生創業補助辦法」。
新法將補助年齡上限從60歲提高至65歲,但為避免補助淪為變相額外救助金,新增條文從事先撥款改採事後領取,在創業時間、租店對象等都嚴格限制。
勞工局從92年接受申請起,申請人因經營不善、不懂法律或惡意牟取不當利益等,導致放棄補助、未報備便搬遷或領取補助款後卻停業等違規者,遭撤銷補助者超過270件,因此重新修法,即日實施並送議會備查。
勞工局表示,新法中,補助對象為20歲以上、連續居住北市滿6個月,領有身障手冊的民眾;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一年時,可申請補助營業場所租金四至七成,補助4年並逐年遞減,營業所需設施則可申請補助10萬元,每店皆以4人申請為上限。
為避免開店定位錯誤或不明確導致失敗,新法中也規定,申請者需增附創業企畫書,包括創業內容是否合乎身障者身心狀態及專長,創業自籌款及風險評估等,若身障民眾曾有相關職業訓練,則可優先核准。
新法中也明訂受補助身障者,需依當初通過的創業計畫,由申請者本人親自經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經營;受補助的營業場所、設施及設備,也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違法使用。
由於曾查出多例身障者以父母住所登記成店址,來違規領取「房租」補助,新法中也特別規定,身障店家不能直接租用二親等內的房屋,以避免「假租真住」。
勞工局表示,租金補助原條文本採事先撥款方式補助,但施行4年來,已領取補助款卻停業的申請案超過170件,比率偏高,使補助目的淪為救助,因此改為事後核款。
「新創業者」也從嚴認定,原商號改名或已經營多年者,都被排除在補助範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