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意見
過去在職場遭遇懷孕被解僱的等性別歧視事件時有所聞,台北市勞工局指出,自從政府二○○二年推動《兩性工作平等法》後,職場性別歧視減少許多,但還是有女性不知該如何求助,其實不論男女勞工,求職時若因性別不符合被拒絕,或在職場中因懷孕被解僱,都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訴。
未給產假可罰三萬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黃嘉韻表示,儘管《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至今,還是有企業主存有對懷孕及性別的歧視觀念,企業主本身不但會遭罰,也賠上整體的形象;104人力銀行品牌總監邱文仁也說,兩性工作權應該是平等,若因性別上不同,而遭受不平等之差別待遇,就是性別歧視。
律師廖芳萱表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違者罰三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也規定,僱主對受僱者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不得將懷孕、生育員工解僱,違者形最高處十萬元以下罰鍰,建議員工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若調解不成,亦可向法院提出告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記者林媛玲
蘋果日報 96 02 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