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7.01.25 張凱翔/台南市(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
報載不少中高齡勞工在公司外移、倒閉或被解聘時,年齡、年資未達一定標準,若又無適當工作,導致已達退職年齡時,卻無「職」可退,無法請領到他應領到的勞保老年給付,這些勞工,卻一毛錢也拿不回來。
實務上,要請領勞保的老年給付,有三大要件,年齡、年資與退職,缺一不可,目前勞保條例中規定,當被資遣勞工(包含優退、非自願離職),年資有十五年以上,但年齡未達標準者,可用「被裁減資遣續保辦法」,自行負擔八十%的保費,向原公司或總工會或勞保局辦理續保,直到符合領老年給付資格之日止;其保險給付除傷病給付不給外,其餘都不影響。但問題是,失業沒有收入的勞工卻要負擔比有收入時多四倍的保費,顯然沒有考慮到失業者的經濟窘境!
筆者建議,沒有工作的中高齡勞工,只要在屆齡之前,作一些勞務工作,取得報酬與工作證明後,以「自營作業者」的身分,參加本業所屬的職業工會,就可以合法參加勞保,達到領老的年齡再申請老年給付,一樣會把以前的年資救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