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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拒用高齡工可罰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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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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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阿本

僱主拒用高齡工可罰150萬  禁止歧視同性戀修法完成初審

【陳鳳蘭╱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多項勞工法令,除增訂禁止年齡、出生地及性傾向等就業歧視項目、放寬家庭監護工遞補規定,勞工被迫失業後,原依附勞工投健保的眷屬也將獲健保費補助。未來僱主歧視中高齡、同性戀或外籍配偶勞工,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歧視成立,最高罰一百五十萬元。

保護工權
衛環及社福委員會昨審議《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就業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就服法》草案完成初審,預計明年立院三讀後施行,另兩法案通過部分條文初審,仍有保留條文待審。
昨立院初審《就服法》草案時,立委對於是否增訂禁止年齡歧視條款多所攻防,有立委認為執行不易,委員會最後同意增訂禁止年齡及性傾向歧視條款,並放寬家庭監護工遞補規定,未來監護工若在機場失蹤,僱主將可立刻遞補外勞,不用像現在須等外勞尋獲才能遞補。

民眾:修法也沒有用
勞委會表示,未來修法通過後,求職者或受僱者自認受到歧視可向各縣市就業歧視委員會申訴,經委員會裁定成立,僱主可罰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元。
去年底失業至今仍找不到工作的四十七歲傅先生說,老闆若不想用中高齡勞工,還是會有很多辦法對付勞工,修法也沒有用。餐飲業老闆蔡幸兒說,政府禁止就業年齡歧視只是在玩文字遊戲,僱主私下拒用高齡者,政府也沒辦法,「至於性傾向歧視禁止規定則可接受,很多女性化的男員工工作時很細心。」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賴淑惠說,禁止年齡就業歧視符合各界期待,但將來認定上可能有困難。

立院初審通過勞工法令修正重點
《就業服務法》
◎增禁止就業歧視項目,僱主對求職者或員工進行年齡、出生地或性傾向歧視,罰30~150萬元
◎現行家庭監護工失蹤須尋獲才能遞補,放寬為在機場失蹤可立即遞補,在僱主家失蹤須6個月後未尋獲且未找到本國照護員才可遞補
《就業保險法》
◎依附失業勞工投健保的眷屬,由就業保險基金補助健保費
《勞工保險條例》
◎降低欠繳勞保費滯納金計算標準
◎勞工住院第4天起可領傷病給付放寬為第3天起
◎勞保給付請求權時效,延長為5年
資料來源:立院衛環委員會
蘋果日報  95 12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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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徵人 雇主不得限制年齡與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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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阿本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今後企業徵人啟示如果出現「限xx歲以下」,或者因為「同志」而有歧視,可能就違反就業歧視。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上午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增列雇主對求職人及受僱員工不得以「年齡」、「出生地」、「性傾向」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得處罰30-150萬元。

修正案除了禁止企業不得就業歧視外,也增列若人力仲介機構刊登相關具有就業歧視廣告,也必須負連帶責任,換句話說,人力銀行代為刊登徵才廣告,也不得有就業歧視字眼。

至於政黨或企業以員工「黨派」為進用標準,或要求「入黨」,是否違反規定?勞委會副主委蘇麗瓊明確表示「違法」。她說,如果企業只是詢問黨派立場,但未影響雇用結果,應該沒有違反相關規定,但若當場以此理由拒絕進用,就有違反之虞;若錄用後要求入黨,也明顯違法。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鑑於很多徵才廣告都有「年齡」限制,甚至也有人因為「同志」身分丟了工作,因此勞委會提案增列不得有「年齡」、「出生地」就業歧視外,立委黃淑英進一步提案將「性傾向」納入禁止歧視範圍。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以往外勞逃跑後,除非外勞被抓到,否則雇主不能遞補外勞,立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如果外勞失蹤,原因不能歸責於雇主者,半年後未查獲,就可以申請遞補外勞。此外,外勞被遣返費用,也由過去由雇主負擔改為非法僱用的雇主優先負擔,其次是非法仲介者。

但如果外勞是在收容所或入出境於機場逃跑,則雇主可立即遞補外勞,不須經過半年等待期。未來立法完成後,在修正案通過前的外勞逃跑案例也將一體適用。

【2006/12/25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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