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今後企業徵人啟示如果出現「限xx歲以下」,或者因為「同志」而有歧視,可能就違反就業歧視。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上午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增列雇主對求職人及受僱員工不得以「年齡」、「出生地」、「性傾向」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得處罰30-150萬元。
修正案除了禁止企業不得就業歧視外,也增列若人力仲介機構刊登相關具有就業歧視廣告,也必須負連帶責任,換句話說,人力銀行代為刊登徵才廣告,也不得有就業歧視字眼。
至於政黨或企業以員工「黨派」為進用標準,或要求「入黨」,是否違反規定?勞委會副主委蘇麗瓊明確表示「違法」。她說,如果企業只是詢問黨派立場,但未影響雇用結果,應該沒有違反相關規定,但若當場以此理由拒絕進用,就有違反之虞;若錄用後要求入黨,也明顯違法。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鑑於很多徵才廣告都有「年齡」限制,甚至也有人因為「同志」身分丟了工作,因此勞委會提案增列不得有「年齡」、「出生地」就業歧視外,立委黃淑英進一步提案將「性傾向」納入禁止歧視範圍。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以往外勞逃跑後,除非外勞被抓到,否則雇主不能遞補外勞,立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如果外勞失蹤,原因不能歸責於雇主者,半年後未查獲,就可以申請遞補外勞。此外,外勞被遣返費用,也由過去由雇主負擔改為非法僱用的雇主優先負擔,其次是非法仲介者。
但如果外勞是在收容所或入出境於機場逃跑,則雇主可立即遞補外勞,不須經過半年等待期。未來立法完成後,在修正案通過前的外勞逃跑案例也將一體適用。
【2006/12/25 聯合晚報】